[案例库2023-04-1-271-034]吴某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构成立功的,量刑时应如何把握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4-1-271-034]吴某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构成立功的,量刑时应如何把握

关键词:刑事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者、领导者 立功 量刑

基本案情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被告人吴某贤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通过诈骗聚敛财富,于2000年回到广东 省廉江市雅塘镇开设赌场牟利。2004年间,吴某贤获悉采挖黑白矿泥加工成球 土出售可获取高额利润,便开始筹建廉江市某众原料厂、廉江市某众矿业有限 公司(后增资变更为广东某众矿业有限公司),以经营企业为幌子非法开采矿 土攫取财富。其间,吴某贤先后吸收一些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吴某贤 为组织、领导者,吴某旺、吴某君、吴某琴、吴某敷、钟某翁(另案处理)为 积极参加者,曹某坚、邹某董、王某如、温某华、尤某宗、曹某、赖某可、吴 某兰、李某兴、吴某利、潘某文、吴某仁、江某发、尤某其、廖某俊、梁某章 、唐某声及蓝某、张某娣、吴某添、赖某、李某、吴某胜、林某梅、符某光(后8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成 员人数多达数十人,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职责分工和组织纪律,主要以廉江  市某众矿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企业为幌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谋取暴利  。在经营过程中,该犯罪组织通过非法手段低价强买或强抢其他矿产企业或国  家、农村集体的山林矿地进行非法开采加工,数年间聚敛了巨额财富。该组织  一方面将财富用于发放某众矿业公司等企业普通员工工资、购买机器设备、投  资生产经营等,另一方面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 2004年至2009年间,该组织 进行了故意杀人、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采矿、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  活动,在廉江市雅塘镇、青平镇、营仔镇、河唇镇、吉水镇、和寮镇等地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给众多受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当地 的群众中形成了严重的心理威慑。此外,吴某贤还想方设法当选廉江市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公开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的身份在社会上活动。以 吴某贤为首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已在廉江市雅塘镇 、青平镇及周边乡镇村庄的采矿等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造成国家矿产等资源 的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廉江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的秩序,严重地影响了廉江 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及经济发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二、故意杀人事实

2009年2月开始,被告人吴某贤与廉江市雅塘镇大埇村的罗某斌为争夺廉江 市雅塘镇四角塘车站岭的采矿权而产生矛盾,进而怀恨在心,遂萌发报复罗某  斌的歹念。2009年9月26日21时许,当吴某贤获悉罗某斌组织人员在车站岭采矿 的情况后,便打电话让吴某旺组织人员前往该矿场报复罗某斌等人。吴某旺立  即指使王某如去踩点。王某如踩点后将情况电话告知吴某旺,吴某旺又将情况  电话反馈给吴某贤。当日22时许,吴某贤再次电话指示吴某旺尽快纠集组织成  员邹某董、吴某敷等人持枪到四角塘矿场“喷”(指开枪射击)罗某斌及其在  矿场干活的人员,还要求到矿场后见人就“喷”。吴某旺将吴某贤的指示分别  通过电话告知了邹某董、吴某敷、吴某君、王某如等人,叫上述人员准备好作  案用的车辆等工具后会合。邹某董打电话将吴某贤的指示告知了曹某坚,曹某  坚乘坐邹某董的小车与其他人会合。吴某旺和吴某敷则拿了两支猎枪和数枚猎  枪子弹,邹某董准备了一支枪支及数枚子弹。

吴某旺等6人会合后,吴某旺自持一支猎枪,让吴某敷也持一支猎枪伙同曹 某坚坐上邹某董驾驶的吉普车前往,让吴某君、王某如各驾一辆两轮摩托车尾  随。当窜至距四角塘车站岭矿场约几公里处时,吴某旺安排吴某君、王某如两  人望风,其则与邹某董、曹某坚、吴某敷4人继续驾车前往矿场。9月27日凌晨  1时许,吴某旺、邹某董、吴某敷、曹某坚等人驾车窜至距矿场约200米远处停  车,吴某旺、吴某敷、曹某坚3人各持一支猎枪下车向矿场冲去,邹某董在原地 等候接应。接近矿场后,吴某旺首先持枪向矿场口人、车集中的方向开枪射击  ,紧接着吴某敷、曹某坚也朝着同一方向射击。曹某坚开了一枪后,因所持枪  支出现故障无法继续射击,便马上逃回吉普车中。吴某旺、吴某敷仍持枪向矿场口中心方向推进射击,将该矿场工人莫某运打死,致谢某明轻伤。作案得逞 后,吴某旺、邹某董、吴某敷、曹某坚、吴某君和王某如等人驾车逃离现场,并将作案情况向吴某贤汇报。事后,吴某贤按惯例付给吴某旺3 000元,付给 吴某君、王某如、邹某董各5 000元作为报酬。邹某董拿到报酬后,付给曹某坚 2 000元。

(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略)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 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四千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 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一百一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判决情况略)

一审宣判后,吴某贤、吴某旺、吴某敷、吴某君、邹某董、曹某坚、王某 如等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上诉人吴某贤维持死刑判决 ,对上诉人吴某旺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照修正后的刑法,对其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与其他犯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死缓,对上述其他被告人均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吴某贤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 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因检举揭发而构成立功的,量刑时应从严 掌握。吴某贤在一审、二审期间、死刑复核期间均拒不供认罪行,对于马某进 等人的受贿线索,其在一审期间也并未检举,而是等到一审宣判后才向司法机 关反映,其目的不言自明。可见吴某贤并未认罪悔罪,检举揭发只是其妄图逃 避处罚的一种手段,其人身危险性并没有丝毫降低。此外,吴某贤为了与马某进等人搞好关系,除通过入股分红构建利益共同体外,还经常请吃请喝以笼络 感情。吴某贤所检举的马某进等人的受贿线索,就是在这些吃喝宴请活动中获 知的。该线索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非法保护紧密相关,属于利用组织者、 领导者地位获取的“关联性”线索。上诉人吴某贤虽然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 实,具有立功表现,且其亲友于二审期间向被害人莫某运的亲属支付了部分赔 偿款,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综合全案情况
,对吴某贤不予从轻,维持其死刑判决。

裁判要旨

对于因揭发检举而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 者是否从宽处罚,除了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特殊危害、被告人所具有的各种 量刑情节以及全案的量刑平衡之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两点:一是认罪态度。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若能如实供述罪行,则检举揭发可以表明其 人身危险性降低,对其从宽处理不违反立功制度设立初衷。反之,对于在证据 面前拒不供认或者避重就轻的,则不宜从宽处理。二是检举线索的来源。由于 组织者、领导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居于核心地位,有获取他人犯罪线索的便 利条件,故审判时应当防止组织者、领导者利用这种优势地位获利甚至逃避处 罚。如果线索是利用组织者、领导者的特殊地位而取得,且与该黑社会性质组 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则一般不应从宽处罚。至于对检举线索“关联 性”的判断,则应当从是否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非法保护、实施违法犯罪等 活动有关联、是否与该组织的成员、“保护伞”及雇佣、纠集的人员有关联等 方面来进行审查。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第294条

一审: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湛中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书(2010年12月20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 (20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