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6-1-083-001]沈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中“珍稀植物”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 珍稀植物 网络交易平台 濒 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沈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方某、时某某等人 ,分别采用国际邮寄或绕过口岸边境设关地等方式,走私进境列入《濒危野生 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以下简称《公约》)附录 Ⅰ、附录Ⅱ项下的 仙人掌科等珍稀植物,数额共计折合人民币598 440.34元,其中方某参与走私 数额折合人民币454 316.03元,时某某参与走私数额折合人民币223 761.60元 。此外,方某还于2015年4月至5月伙同时某某采用绕过口岸边境设关地的方式 ,走私进境仙人掌科珍稀植物,数额共计折合人民币28 662.89元。具体如下:
(1)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沈某使用自己的账户,在亿贝网( Ebay)上竞拍或通过电子邮件与国外卖家直接联系,先后购买列入《公约》附 录 Ⅰ、附录Ⅱ项下的龟甲牡丹等珍稀植物,数额合计人民币144 124.31元,并 让国外卖家将上述珍稀植物直接邮寄至中国境内。沈某单独或指使他人在北京 、昆明等地接收上述珍稀植物的国际邮包并转寄给自己。
(2)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沈某经与被告人方某合谋,使用自己 或方某的账户在亿贝网上竞拍或通过电子邮件与国外卖家直接联系,先后购买 龟甲牡丹等珍稀植物,数额合计人民币230 554.43元,并让国外卖家将上述珍 稀植物直接邮寄至中国境内,由方某代收后转寄给沈某。
(3)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沈某经与被告人方某合谋,使用自己 或方某的账户在亿贝网上竞拍或通过电子邮件与国外卖家直接联系,先后购买 龟甲牡丹等珍稀植物,数额合计人民币223 761.60元。上述植物经沈某、方某联系德国人卡某、美国人丹某,集中转运至越南,再由方某指使被告人时某某 通过越南边民,绕过中越河口口岸边境设关地走私进境。
(4)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方某通过电子邮件与美国卖家直接联系,购 买仙人掌科珍稀植物,数额共计折合人民币28 662.89元,并让国外卖家将上述 植物集中转运至越南,后指使被告人时某某通过越南边民,绕过中越河口口岸 边境设关地走私进境。
案发后,无锡海关缉私分局在被告人沈某、方某、时某某处查获上述部分 珍稀植物共计275株。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苏02刑初9号刑 事判决:一、被告人沈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方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 口的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时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 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四、海关查获的涉案珍稀植物 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 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野生植物保护法规,在明知龟甲牡丹等涉案珍稀植物是国家禁止贸易、携带、邮寄入境物品的情 况下,单独或指使他人,或与被告人方某合谋,先后购买涉案龟甲牡丹等珍稀 植物,再通过国际邮寄、或由方某指使被告人时某某绕关走私等手段走私入境 ,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公约》将龟甲牡丹等珍稀植 物列入附录 Ⅰ、附录Ⅱ项下如受到贸易影响具有或可能成为灭绝危险的物种,禁止国际间非法进出口贸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 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解 释》)第十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 《公约》附录 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的珍稀植物数额在二 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沈某、方某、时某某犯走 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沈某、方某在共同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 应当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情节,沈某、方某、时某某均系初犯,到案后如实 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预缴财产刑保证金,没有再犯罪 的危险,且其住所地司法机关均出具社区矫正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 有不良影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故一审 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龟甲牡丹等仙人掌科珍稀植物,虽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 录》,但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明确列举的野生植物 ,应当认定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行为人在网 络交易平台上向国外卖家购买上述濒危野生植物,并通过邮寄入境或由边民绕 过口岸边境设关地携带入境等方式完成交易,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11条、第12条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刑初9号刑事判决(2016年 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