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4-1-134-008]方某胜等集资诈骗案——用后集资款支付前集资参与人本息造成资金损失案件的定性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4-1-134-008]方某胜等集资诈骗案——用后集资款支付前集资参与人本息造成资金损失案件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集资诈骗罪 用后集资款支付前集资参与人本息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方某胜与周甲共同建立“IFS慈善金融”互助平台进行资 金运作,但很快崩盘导致亏损。之后方某胜与周甲为弥补亏损,又建立“索菲  世界金融社区”平台,并将“IFS慈善金融”互助平台的会员平移到“索菲世界 金融社区”平台,被告人陶某军、周乙均参与发展会员,后因发展的新会员太  少而崩盘。

2016年5月,被告人方某胜、陶某军、周乙和周甲、周丙、徐某堂、陆某共 七人在长沙市温馨宾馆合谋建立“ACF亚洲慈善联盟”互助平台及“亚洲慈善联 盟”网站,确定了平台制度,会员可通过静态、动态和团队三种方式获利,确  定由方某胜负责后台具体操作,周乙、陶某军等人负责发展会员,并约定分成  比例,方某胜、陶某军、周乙等人共同出资购买设备、创建平台。

之后,被告人方某胜等人找到程某,让其帮忙做平台系统和租用服务器。 被告人周乙等人先后在东台市和长沙市召开地面招商会,宣传平台优势、运行 方式、投资模式及获利方式等。

2016年6月1日左右,该平台开始排单。在该平台中,“提供帮助”代表打 款,“接受帮助”代表收款。“提供帮助”会员与“接受帮助”会员经后台匹 配后,由“提供帮助”会员打款至“接受帮助”会员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显 示的状态为“交易成功”的,则“提供帮助”会员完成打款,“接受帮助”会 员完成收款。

6月13日至15日间,被告人方某胜、陶某军、周乙与周甲等人经商量,利用会员匹配成功打款后无法提现的三天冻结期,由方某胜通过后台操作,将会员  投资的人民币150万元左右匹配给方某胜等上述七人,方某胜、陶某军、周乙分 别分得19.7万元、16.1万元和5.5万元。6月20日左右,方某胜又通过同样的方  法将会员投资的49万元匹配给上述七人,方某胜、陶某军、周乙各分得7万元。 2016年7月中旬,该平台崩盘。

另查明,本案所涉“ACF亚洲慈善联盟”互助平台无任何实体经营或投资理 财项目,本身不产生任何收益。被告人方某胜负责后台操作,被告人陶某军、周乙等人以高息为诱饵发展会员,并以会员投资的资金来支付其他会员投资的 本金及利息。现已查明集资参与人损失合计369440元。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以(2016)苏0981刑初662号刑事判 决,认定被告人方某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  万元;被告人陶某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六万元;被告人周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  万元。被告人方某胜退出的人民币70000元,由暂扣机关东台市公安局依法发还 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方某胜、陶某军、周乙与同案犯共同退赔相关被害人  人民币合计299440元。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罪名和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各被告 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

1.关于关于本案的罪名认定。经查,被告人方某胜、陶某军、周乙等人为  弥补先前平台亏损、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建立ACF亚洲慈善联盟平台,在明 知无任何实体经营或投资理财项目,本身不产生任何收益的情况下,以慈善为  幌子,以高息为诱饵发展会员,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加入平台,并用后投资会  员的资金来支付先投资会员的本金及利息,使资金集中到会员内部流转,制造  赚钱假象,隐瞒了该平台“拆东补西”的本质,诱骗更多公众投资参与。所谓  的投资,实质是会员根据平台的随机匹配打款给其他会员,会员投入资金后,即失去对资金的控制。在此过程中,各被告人虽未直接占有所有的投资资金 ,但为非法获利而不断发展会员,并通过后台匹配使会员投资,导致会员资金 损失,故应认定各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综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 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2.关于犯罪数额认定。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253.19万元缺乏依据。首先  ,将199万元指控为犯罪数额证据不足,关于各被告人有无将分配的资金用于弥 补会员损失及弥补数额问题,公诉机关未能根据各被告人的辩解及提供的证据  进行核实,且未到案的周甲等人弥补会员损失的情况亦不明确,无法认定案发  前归还的数额,也无法认定相应的损失数额,故指控199万元为犯罪数额的证据 不足。其次,因公诉机关未能排除199万元中与被害人的损失之间可能存在交叉 部分,故公诉机关将两次后台匹配的199万元与部分被害人反映的损失进行相加 来指控犯罪数额缺乏依据。最后,除上述已查明损失数额的被害人外,认定其  余被害人损失情况的证据不足。根据相关证据查明,被害人损失合计为
36.944万元,予以确认。

3.关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经查,各被告人在前期参与的  相关类似平台崩盘,并已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情况下,为弥补亏损,仍合谋共同  出资建立本案所涉ACF亚洲慈善联盟平台,并积极参与,分工协作。其中,被告 人方某胜联系他人帮忙做平台系统、租用服务器,并具体从事后台操作,被告  人陶某军、周乙参与相关宣传活动,发展团队,吸引他人投资加入。各被告人  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作用明显。各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或坦白  等可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

综上,被告人方某胜、陶某军、周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 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方某胜、陶某军归案后如 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基 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方某胜退出小部分赃款,酌情从轻 处罚;陶某军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被告人在无任何实体经营或投资理财项目,本身不产生任何收益的情况  下,通过网络融资平台,用后投资会员的资金来支付先投资会员的本金及利息  ,并以此来支撑平台的运行,制造赚钱的假象,隐瞒了该平台“拆东补西”和  无法避免崩盘的本质,其实质为“庞氏骗局”。而投资加入的会员,均误认为  本案所涉的ACF平台为高收益的理财平台,根本不知晓该平台背后的实质,投资 加入的会员均对各被告人设立的平台产生了错误认识。被告人在客观方面符合  了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

2.被告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设立网络融资平台,以慈善 为幌子、以高息为诱饵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加入成为会员,使投资会员分散的 资金集中到网络融资平台的会员内部进行流转,实现了资金的相对集中,符合 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和“以委托理财的方 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被告人设立网络融资平台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

3.非法占有,不仅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他人非法占有。在被告 人所设立的网络融资平台上,会员所投资金根本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理财
,而是根据平台的随机匹配打款给其他会员,会员投入资金后,即失去对资金 的控制。被告人虽未将会员投资的资金据为己有,但被告人为非法获利而不断 发展新的会员,并通过后台匹配使会员打款给其他会员,最终导致会员资金损 失。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 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情形,应认定被告人具 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第1款

一审: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6)苏0981刑初662号刑事判决(2017年 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