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5-1-258-001]李某剑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5-1-258-001]李某剑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关键词:刑事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伪基站” 群发短信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剑以每天工资200元受雇用,利用“伪基站”设备,冒充工商银行的95588号发送虚假的兑换积分短信,以及招聘司机短信。后李某剑邀约被告人谢某光、王某飞驾驶牌照为湘K****0的尼桑轩逸小汽车,在 湖北省咸宁市、仙桃市、武汉市的闹市区,非法利用移动公司频段,强行向有  效范围内的46,109名用户发送短信,迫使用户与移动通信网络中断。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鄂9004刑初566号刑 事裁判,分别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处被告人谢某光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飞有期徒刑一年十 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剑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  要作用的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请求二审依法改  判。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鄂96刑终6号刑事判 决,撤销原判对李某剑、谢某光、王某飞的定罪量刑。对上诉人李某剑以扰乱  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原审被告人谢某光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原审被告人王某飞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李某剑提出的原判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 用的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谢某光、王某飞均供述,二人参与犯 罪系受李某剑邀约,且在作案过程中,李某剑负责开车、复制短信、操作设备,李某剑对上述情节亦供认不讳,故证明李某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证 据充分,足以认定。关于李某剑提出的其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的上诉理由,经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 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 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 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系直接针对公用电 信设施的故意破坏行为。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 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情节严重的行为,其 并非直接针对公用电信设施本身进行破坏,其主要破坏无线电通讯网络秩序
,对公用电信设施本身并不会产生损害。而上诉人李某剑等三人使用“伪基站 ”发送虚假短信的行为,使公众接收了大量虚假短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无线 电通讯秩序。因此,李某剑等三人的行为特征,符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罪的犯罪构成。对李某剑所提该项上诉理由,予以支持。李某剑、谢某光、王 某飞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信号发射台,截断正常的移动通信网 络联网,造成46,109名用户手机接收虚假信息,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 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剑起主 要作用,谢某光、王某飞起辅助作用,对谢某光、王某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定罪量刑不当。故 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使用“伪基站”行为通常难以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当以扰乱无线 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首先,使用“伪基站”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行 为。第一,以“伪基站”作为工具占用移动等合法基站的频率的行为并没有截 断通信线路。第二,利用“伪基站”占用移动等正规基站的频率也不符合“删 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 序”这一行为特征。其次,从侵害的法益看,使用“伪基站”行为对相关法益 是干扰而非破坏。一方面,大多数“伪基站”发送的信息内容涉及房产、股票 推销等商业推广,更多的是对无线电通讯秩序和居民的生活安定造成了一定的 干扰,达不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另一方面,此类案件中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和取证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伪基站”的工作原理,虽然发送垃圾 短信等确实可以造成正常通信的中断,但是这种截断的时间往往很短且有地域 局限性。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一审: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刑初566号刑事判决(2016年 11月29日)

二审: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96刑终6号刑事判决(2017年 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