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3-1-405-001]某区人民医院麻醉科、鲁某某、李某等单位受贿案——国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收受贿赂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单位受贿罪 国有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单 位名义 集体意志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单位某区人民医院麻醉科在履行麻醉类药 品、耗材使用及新药品、耗材使用工作中,经时任麻醉科主任的被告人鲁某某 决定,以部门名义收取药品销售公司业务员所送的回扣款;其中被告人鲁某某 安排担任麻醉科医生的被告人李某负责收取、保管、发放等回扣款收支事项。
至2016年1月,被告单位某区人民医院麻醉科由被告人鲁某某、李某经手,先后 收取江苏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等药品销售公司业务员张某某、颜某、顾某、陈 某等人所送药品和耗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590726元,其中部分回扣款用于科室 人员聚餐等开支,其余款项按照麻醉科医生所用药量予以分配。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李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 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鲁某某、李某及被告单位某区人民医院麻醉科相关人员已 退出全部赃款。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苏0813刑初 2号刑事判决:被告某区人民医院麻醉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鲁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 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 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单位及被告 人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某区人民医院麻醉科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内设 机构,以单位名义非法收受回扣,归单位所有,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 ;被告人鲁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系其他责任人员,其行为 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鲁某某、 李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单位某区人民医院麻醉科及被告人 鲁某某、李某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两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 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1.国有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亦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但其部门主管人员利用行使职权的便利,以单位名义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且 所得利益归内设机构所有或支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 十七条规定以单位犯罪论处。
2.在国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集体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构成单位犯罪还 是自然人犯罪,应基于该行为是否基于集体意志、是否以国有事业单位或其内 设机构名义实施,以及违法所得是否归国有事业单位或其内设机构所有等因素 综合考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7条 一审: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3刑初2号刑事判决 (2017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