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6-1-356-010]撒某某运输毒品案——毒品案件中间接证据的的审查与运用(程序)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6-1-356-010]撒某某运输毒品案——毒品案件中间接证据的的审查与运用

关键词:刑事 运输毒品罪 间接证据 排除合理怀疑 间接证据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撒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五块石汽车站搭乘车牌号  为晋ABXXXX的大巴车欲前往陕西省西安市。途中,撒某某将随身携带的用黑色  丝袜包裹的毒品藏在自己座位和车窗夹缝中,并将丝袜一端绑在自己所系的安  全带上。当车行至京昆高速七盘关收费站时,公安民警从该黑色丝袜中查获用  黄色油布纸包裹的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一块,净重354.2克,经鉴定检出海洛 因成分。撒某某否认被查获的毒品系自己所有。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川08刑初48号刑 事判决:被告人撒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五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监控显示被告人撒某某有明显的身体向左倾双手配合  的动作,撒某某称自己在用小刀修充电器,但从其身上搜查的物品中并无小刀  。大巴车在成都五块石车站先经清洁工人全面清洗,清洗过程中没有发现车内  有其它遗留物品,又经二名大巴车驾驶员检查、摆放安全带整理折叠凉被,仍  没有发现车内座位上有其他物品,上述清洁工人与驾驶员的证言相互印证。民  警在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撒某某行迹可疑,神色慌张,且其本人是长期吸毒  人员。大巴车司机及同车乘客证实,当天没有要求对号入座,乘客自行选择座  位,撒某某亦是自行选择5号没有人乘坐的位子。驾驶员让其随便选择座位,并 非刻意安排撒某某乘坐5号座位。因此,撒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 成立。综上,撒某某无视国家禁毒法规,以隐蔽方式携带运输毒品海洛因欲往西安,净重354.2克,毒品数量大,构成运输毒品犯罪。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 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毒品犯罪等隐蔽性较强的犯罪行为,在没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直接证 据的情况下,若在案间接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证明链条,证据之间 互相印证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不能解释的疑问,对认定的事实已排 除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的,可以根据间接证据定案。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9条、第347条第1款、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

一审: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8刑初48号刑事判决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