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3-1-089-002]某电气股份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 披露重要信息案——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获准上市后又多次违规披露虚假财务信息,对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予数罪并罚
关键词:刑事 欺诈发行股票罪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单位犯罪 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 上市公司 财务造假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30日,被告单位某电气股份公司向证监会提出在创业板上市的申 请,因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条件被驳回。该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即被告人温 某乙、刘某胜为实现公司上市进行财务造假,在向证监会再次报送的申请文件 中载入重大虚假内容。2014年1月,证监会核准某电气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此 后,温某乙、刘某胜继续进行财务造假,向公众披露包含重大虚假内容的财务 会计报告。2017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某电气股份公司退市摘牌。主承销 商某证券公司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1万余名投资人损失共计2.36亿余元。
2016年8月26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温某乙家中向温某乙下达询问通知书 ,温某乙随同侦查人员到办案地点接受询问。同日,刘某胜在茶馆接到侦查人 员的电话,侦查人员到达茶馆向其下达询问通知书,刘某胜随同侦查人员到办 案地点接受询问。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3日作出(2017)辽06刑初11号刑 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某电气股份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 百三十二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温某乙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六个月;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刘某胜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 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 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 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予以 数罪并罚。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主要通过违规披露信息的方式表现出来,刑法对 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的违规披露行为设置不同罪名和刑罚。在本案中,被告单 位某电气股份公司通过虚构财务数据使公司成功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侵犯国家 股票发行管理制度。此后,该公司继续多次违规披露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 重损害股东和他人利益,破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温某乙、刘某胜分 别作为某电气股份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参与实施前后两个阶段的犯罪行为 ,侵犯的法益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均不相同,只有认定构成两罪才能全面、客观 评价所有犯罪行为,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裁判要旨
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获准上市后又多次违规披露虚假财务信息,上市前后的 财务造假行为相互独立,分别侵犯国家股票发行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触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先后参与上市前后的财务造假行为,应予以数罪并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第161条
一审: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6刑初11号刑事判决 (2017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