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6-1-356-052]唐某贩卖毒品案——毒品交易未完成的量刑把握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6-1-356-052]唐某贩卖毒品案——毒品交易未完成的量刑把握

关键词:刑事 贩卖毒品罪 交易未完成 既遂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唐某从华容县"勇妹姐"处,以300元/套的价格购得甲基苯丙  胺(冰毒)两套约1.44克。2018年6月5日20时许,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套甲 基苯丙胺约0.7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高某吸食,并从中非法获利100元。6月6日23时,唐某与高某见面准备进行第二次毒品交易,因高某未带现金,唐某在等 待高某去某超市提现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毒品仍被唐某攥在手中,未交付给高 某。经鉴定,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0.6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09克。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湘0921刑初280号刑事 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元;与前因犯贩卖毒品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 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宣判后,在法定 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 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不满1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 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唐某犯罪后如实供认罪行、自愿认罪,依 法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 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唐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 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对于公诉机关认为唐某在第二次与高某 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是犯罪未遂的指控,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贩卖毒品的定义是“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 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是以直接故意为前提的或“贩”或“买”的行为 犯,重点强调的是“贩卖行为”,而非造成的影响、危险的状态;从贩卖毒品 罪的构成要件看,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是刑法保护的对象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不论其贩卖毒品的事件过程是否顺利完 成、犯罪的终极目的是否达到,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贩卖毒品这类犯罪活动,在直接侵犯国家对毒品管制的同时,往往还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从打击犯罪来看,销售毒品行为隐蔽,取证十分困难,尤其是尚 未售出的毒品,如果对毒品未完成卖出的交易,认定是贩卖毒品未遂,必然会 导致对贩卖毒品犯罪的放纵和对贩毒行为的隐形危害置若罔闻,显然不符合我 国对贩卖毒品犯罪严厉惩罚的原则。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在第二次 与高某进行毒品交易被公安机关查获是犯罪未遂的指控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贩毒者和购毒者做好了前期商谈毒品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后,双 方到达交易地点接头进入毒品交易环节,但未完成毒品交付情况下被抓获的,不宜认定为未遂。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4款、第7款

一审: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2018年 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