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3-1-404-028]杨某某受贿案——职务犯罪涉案书画真伪如何认定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3-1-404-028]杨某某受贿案——职务犯罪涉案书画真伪如何认定   

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书画鉴定 真伪鉴定 价格认定机构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原系某市体育局原党委书记,其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单位或 个人谋取利益,并将自己所有的赝品字画当作正品向请托人出售,收取财物32万元。

(其他受贿事实略)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苏09刑初20号 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五十万元。宣判后,杨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苏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对涉案字画的鉴定结论 有异议,其出售的书画均是流传有序的真品,价格认定中心并无对字画真实性 鉴定的资质和能力,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无该公司盖章、专家身份、资质、签名 等,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要求重新 鉴定”的意见,分析认为,价格认定机构不具有书画真伪鉴定的资质,仅有价 格认定权,现场勘验仅是价格认定的手段和方式,并非对涉案书画进行真伪鉴 定。即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聘请的专家具有书画鉴定资质,但该书画真伪认 定结论仍不宜视为鉴定意见,且鉴定人未签字的书画鉴定意见不应采信。故对 涉案四幅书画作品进行重新鉴定,委托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 构对本案涉案书画进行真伪鉴定,并采信了资质齐备、形式完整的文物鉴定意见。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巨大。杨某某受贿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

裁判要旨

价格认定机构不具有书画真伪鉴定的资质。职务犯罪涉案书画鉴定应参照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选取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 评估机构和予以备案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对涉案书画进行真伪鉴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

一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刑初20号刑事判决 (2018年11月29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刑终37号刑事裁定(2019年12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