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3-1-402-003]张某贪污、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滥用职权行为的性质认定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3-1-402-003]张某贪污、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滥用职权行为的性质认定

关键词:刑事 贪污罪 受贿罪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行政管理职权

基本案情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 罪。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贪污罪、受贿罪构成自首,滥用  职权罪构成坦白;对滥用职权犯罪行为所触犯罪名由法院依法认定。其辩护人  辩称:(1)被告人张某在贪污犯罪中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2)对贪污罪  、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3)收受李某、蒋某等4人共12万元  ,性质上不应认定为受贿。(4)滥用职权的行为被受贿罪吸收,不单独构成犯 罪,否则属于重复评价。如果构成犯罪,罪名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5)主动 全额退赃,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市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自成立以来,先后经工商 登记,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某县(2016年某县撤县设区,设立某区)供销合作社 联合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 某投资有限公司、某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先后担任某县某街道党 工委书记、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某区水务局副局长。

2012年4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 、主任的职务便利,与财审科科长许某共同贪污公款28.5万元,单独贪污公款  18万元。

2005年8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某县某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  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李某、蒋某等4人共12万元。2012年至2015年下半年,张某利用担任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  取利益,收受廖某某等7人共28万元。2017年上半年,张某利用担任某区水务局 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陈某1万元。

2012年3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期间,明知某投资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对外借款经营业务,擅自决  定通过向个人借款以及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对外出借并  收取利息。经张某擅自决定,以月息1.5%向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系统职工和  部分系统外人员集资,共计借款11592.9万元;经张某审批同意,某县供销合作 社联合社用社有资产向哈尔滨银行作抵押担保,以下属公司和专业合作社的名  义共计向哈尔滨银行贷款8090万元。后经张某同意,通过下属某投资公司、某  资产管理公司将筹集的资金用于对外借款,赚取利息。截至2018年8月17日,借 出的资金共计2725万元的借款本金未能收回。截至2019年4月25日,哈尔滨银行 的贷款已归还本金4455.22万元,尚欠贷款本金3274.78万元。

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并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共计70.98万元。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8)渝0154刑初505号刑 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国有事 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 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70.5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 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 公共财物4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 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某在担任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 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张某一人犯数 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 实,就受贿犯罪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贪污、滥用 职权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张某到案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 情从宽处理。

裁判要旨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受政府委托在特定事项上 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作为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 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构成犯 罪的,以滥用职权罪认定;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是在具有国有事业性质的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8条第1、2款,第382条第1款,第385条第1款

一审: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4刑初505号刑事判决(2019年 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