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3-1-402-006]黄某某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及其合法权益的界定(程序)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3-1-402-006]黄某某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及其合法权益的界定

关键词:刑事诉讼 贪污罪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利害关系人 违法所得 涉案财产

基本案情

1993年至2000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法定代 表人、某地区行署物资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财务规定,将某国有公 司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融资借款转入某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融资借款入 金人民币4.000496亿元(以下未标注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3.361766亿元未纳 入财务管理,出金5.754775亿元,有5.289522亿元未纳入公司财务管理。

1997年7月至1999年4月,黄某某伙同他人从某期货公司营业部账户中,转出巨  额资金到其控制、使用的相关公司账户,并转出其中3000.35万元作为购房款先 后在上海市购买了52套房产。在公司改制过程中,黄某某隐匿上述涉案房产并  占为己有,后又指使他人将所购买的房产虚假过户,部分出售、出租,所得款  项部分存入银行,部分用于购买了房产6套。2001年12月8日,黄某某逃匿境外。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登记在施某刚、高某杰名下位于上海市湖南大  厦、名都城的17套房产,登记在施某刚、蒋某名下位于上海市东苑美墅的6套房 产,以及涉案户名为M×××、S×××、秦某的银行账号存款90.632159万元、 美元2.791866万元等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予以没收;同时,依法向利害关系人民  生银行上海分行、光大银行市南支行、工商银行虹桥支行支付按揭贷款欠款本  息及实现上述权利的相关费用。一审宣判后,施某刚、邓某英以认定涉案房产  及相关银行存款是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贪污违法所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  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返还上述财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了贪污犯罪,涉 案52套房产高度可能属于黄某某利用贪污所得的3000.35万元购买。其中,登记 在施某刚、高某杰名下位于上海市湖南大厦、名都城的17套房产系涉案52套房  产中出售和拍卖后的剩余房产;登记在蒋某、施某刚名下位于上海市东苑美墅  的6套房产,系使用出售、出租涉案52套房产中部分房产的收益购买;涉案户名 为M×××、S×××、秦某的银行存款90.632159万元、美元2.791866万元系出 租、出售涉案52套房产中部分房产收益。上述涉案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黄某某贪  污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裁判要旨

1.利害关系人不限于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担保物权人等其 他享有财产权利的相关权利人亦属于利害关系人。只要是在启动违法所得没收 程序之前善意取得的财产权利都应当受到承认与保护。如果违法所得没收裁定 可能直接导致权利主张者丧失在涉案财产上的权利,就应当准许相关权利人提 出主张。

2.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直接或者间接获得财产,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 的财产及其收益,以及来自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
,均应视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3.在使用赃款进行按揭贷款的情形下,对于按揭贷款欠款、迟延履行期间 的一般债务利息应予支持,对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 (罚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  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第1项、第2条、第5条、 第6条、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 1款和第3款、第16条、第17条第1款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刑没1号刑事裁定 (2018年11月15日)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刑终18号刑事裁定 (201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