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11-1-343-010]李某九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惩治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犯罪的同时应当注重生态修复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11-1-343-010]李某九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惩治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犯罪的同时应当注重生态修复

关键词:刑事 非法捕捞水产品 恢复性司法理念 公益诉讼 生态修复 长江流域水生生态保护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九、陈某某、雷某某为实施电捕鱼,经共同商议  ,共同出资购买了电捕鱼船舶1艘及相关电捕鱼设备,三人按出资各占该船舶及 相关设备股份的三分之一。2018年初,李某九又邀约熊某某入伙,熊某某以自  己的一艘船入股加入,李某九、陈某某、雷某某出资为该船添购相关电捕鱼设  备,并约定李某九、陈某某、雷某某三人各占该船及相关设备股份的五分之一  ,熊某某占五分之二。此间,李某九邀约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李某丙参  加非法捕捞,按次给付参与捕捞的费用,并约定渔获物由陈某某收购后自行变  卖。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6月4日,在禁渔期内,李某九邀约陈某某、熊某某 、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李某丙在湖北省宜昌市长江枝江段禁渔水域用电  捕鱼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6次,非法捕捞水产品2688.3公斤,已变卖的渔 获物得赃款25148元。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于2018年10月12日出具了生态损失评估报告,认为:李某九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  造成成鱼潜在损失量约为3998千克,导致幼鱼损失量约为1747835尾,并建议采 用直接放流成鱼和幼鱼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鄂0503刑  初2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九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被告  人熊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捕捞  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 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责令各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  九、陈某某、熊某某、雷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在电捕鱼水域放流成鱼3998千克、幼鱼1747835尾,并承担连带责任。湖 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鄂05刑终151号刑事裁定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九、陈某某、熊某某、雷某某、李某甲、 李某乙、周某某、李某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长江禁渔期、禁渔区 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宜昌市伍家岗区人 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理由正当,事实清楚,予以支持。李 某九、陈某某、熊某某、雷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 品,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已对国家的自然资源财产构成民事侵权,其在承担 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被告人共同非法捕捞水产品,应 当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被告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生 态损失评估报告均不持异议,对此予以确认,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的诉 讼请求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既要依法 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又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督促行为人 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

一审: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3刑初270号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2018年12月24日)

二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刑终151号刑事裁定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