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4-1-113-002]前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判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程序选择及量刑依据
关键词:刑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认罪认罚 程序选择 量刑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7年7月,北京仁某甲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某甲 公司)、北京乐某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某公司)及关联公司在北京 市朝阳区、天津市、昆明市等地,以投资P2P理财项目可返本付息为由,吸收高 某甲等283人资金人民币8000余万元,返款400余万元。
被告人耿某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8月,在仁某甲公司及关联公司北京仁某 乙投资有限公司任贷款部负责人,负责集资款放贷。任职期间,仁某甲公司及 相关公司吸收资金8000万余元。耿某于2018年6月21日投案,退缴25万元。
被告人前某于2014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底在仁某甲公司任债权匹配员、运 营经理,负责投资人债权匹配。任职期间,仁某甲公司及相关公司吸收资金4600余万元。前某于2018年4月17日经传唤到案,退缴300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4月底至2017年12月在仁远公司任培训讲师,负责员 工培训、客户接待及安抚。任职期间,仁某甲公司及相关公司吸收资金3700余 万元。李某甲于2018年3月8日被查获,退缴3万元。
(被告人叶某、夏某、何某、赵某、李某乙的情况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京0105刑初458号刑 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前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 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 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耿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叶某、夏某、何某、赵某、李某乙的判决情况略)
宣判后,被告人前某、李某甲、耿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 情况下,没有依据认罪认罚制度的程序规定向控辩双方宣告权利、签署认罪认 罚具结书、征求控方量刑建议,系程序不当、法律适用不当、量刑不当,故提 起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抗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京03刑终5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 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耿某、前某、李某甲等八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 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在控辩双方未建议适用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下,依据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程序合法、适当,根据前某、 叶某、夏某等人具有的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 、减轻情节,及其当庭认罪、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予以从宽处罚,于法有据。 前某、李某甲、耿某在仁某甲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均起次要或辅助 作用,系从犯,一审法院根据三人从事的工作内容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 动的紧密程度、到案情况、悔罪态度、退赃数额等因素,分别对前某作出从轻 处罚,对李某甲、耿某作出减轻处罚的判罚,量刑适当,耿某虽经民警电话通 知到案,但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二审期间,前某 、李某甲、耿某均无新的从轻处罚情节,不能对其再予从轻处罚,耿某不符合 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不能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认罪认罚表现可存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同意量刑 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是认罚的表现形式之一,而非认罚的唯一根据。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仅意味着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影响对认罚 的认定。被告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或明确表示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仍可以 基于对法院最终量刑结果有异议而提出上诉,不能因被告人正当行使上诉权,而否定其认罚表现。
2.对于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认罪认罚且确有认罪 认罚表现的被告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征求检察机关 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中止或转换庭审程序,法院可以适用普 通程序审理案件,不要求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规定组织庭审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系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 法总则中的原则性规定,是程序法层面对坦白从宽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 ,体现对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的精神。从宽处理应从实 体和程序两个维度理解,即实体从宽、程序从简,且程序从简不是获得实体从 宽的前提。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认罪认罚表现,但又因欠缺形式要件而 未能启动程序从简的处理模式时,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条的精神对其适当从宽处罚,同时因程序层面未能节省司法资源,对该 类被告人的从宽幅度一般要小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告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36条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刑初458号刑事判决(2019年 5月28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刑终534号刑事裁定(2019年 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