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5-1-221-004]关某、杨某某盗窃案——共同犯罪中“零口供”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盗窃罪 共同犯罪 零口供 同案被告人供述 矛盾辩解 证据链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关某、杨某某窜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陈某 某住房处,关某先观察门锁是否能够打开后,再敲门,确信屋内无人后,关某 采用锡箔纸和开锁模具技术开锁的方式开门进入被害人房屋内实施盗窃,将被 害人陈某某放在卧室床上枕头棉絮下和床下一纸箱内的现金盗走。关某、杨某 某到案拒不供述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至2019年4月23日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第 十次讯问被告人关某,关某才供述入户盗窃犯罪事实,称自己利用锡箔纸开锁 进入后,在卧室床上枕头棉絮下和床下纸箱内盗窃现金共计2.7万元,回江油后 在送杨某某到江油火车站附近的汽车上进行了清点并分赃,关某自己分得赃款 人民币1.4万元,杨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3万元。杨某某到案后至今拒不供述 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
还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关某一起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居住的小区,杨某某 称要找的“张某某(音)”,但公安机关查无此人。 公安机关在杨某某家里搜 查时搜到现金5800元,将现金存入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杨某某表示愿意将该 款作为关某的退赔款退赔给被害人。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19)川0802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杨某某无罪。三、被告人关某的犯罪工具予以没 收,上缴国库。四、令被告人关某退缴犯罪所得金额2.7万元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其中在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的58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四 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关某提出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川08刑终56号刑事判决:改判杨某某犯盗 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关某供述证实,关某与杨某某共谋到广元市利 州区宝轮镇实施盗窃犯罪。在选择作案目标时,由关某先观察门锁是否能够打 开,再由杨某某上前敲门,确认无人后,由关某开锁实施盗窃,杨某某在外望 风。二人在到达宝轮镇作案现场后,即按照约定由关某开锁进入被害人陈某某 家实施盗窃作案,杨某某在外望风,关某窃得现金2.7万后,二人逃离现场。二 人在回江油后,为对抗侦查虚构到宝轮镇找人收账的事实。本案现已收集在案 的证据证实关某供述属实。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对盗窃犯罪事实一直拒不供 述,辩称是到宝轮镇找一个叫“张某某”的人收钱,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欠款 真实存在。公安机关经核查,未有符合杨某某供述条件、居住在宝轮镇名叫“张某某”的男子。杨某某既不能确认“张某某”是宝轮镇的人及其具体的住 址,亦没有其联系方式即前往宝轮镇采用挨家挨户敲门的方式寻找。监控显示 ,杨某某与关某到达宝轮镇后,仅在被害人所在小区(该小区为封闭小区,小 区仅一栋楼,共三个单元,层高为7楼。)逗留100余分钟后就离开宝轮镇。当 公安机关在杨某某家中查获现金5800元,辩称是向关某借款10000元后用完剩下 的,并在一审过程中主动表示愿将该5800元代关某退赃。但关某否认其借一万 给杨某某的事实;杨某某在其辩解中称,在小区找人时,是他一个敲门,关某 一直在小区里等。但家住三单元七楼的证人李某证实,杨某某在该单元七楼敲 另一户的门。同时,侦查机关在三单元七楼提取到关某留下的鞋印一枚,证明 二人均到达过三单元的七楼。通过对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辩解理由的分析,虽然 杨某某拒不供认其盗窃犯罪,但其对自己无罪的辩解既无证据支持,也有悖常 情、常理、常识。同时,本案已收集在案的现场勘查及提取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金及锡箔条等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李某等的证言 、同案被告人关某的供述与辩解,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其内容客观、真实 ,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闭合的证据链,足以得出唯一结论并能排除合理 怀疑,即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实施盗窃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
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供出“零口供”被告人,“零口供”被告人的无 罪辩解自相矛盾明显有悖常理常识常情,且侦查机关侦查的证据能够形成闭合 的证据链,应当认定“零口供”被告人参与了犯罪,为共同犯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53条、第64条、第65条、第 67条、第264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6条、第14条
一审: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刑初402号刑事判决 (2020年4月14日)
二审: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刑终56号刑事判决 (2020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