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5-1-226-008]张某职务侵占案——窃取型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分
关键词:刑事 职务侵占罪 窃取型职务侵占 利用职务便利 利用工作便利 法条竞合关系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某公司仓储部主管的职务便利,多次窃取公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234号库房内的瑞康牌马来西亚白虾共 计800余箱向羊某、李某出售牟利,销赃金额40余万元,涉案白虾共计价值人民 币5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8月8日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 所投案。现起获并扣押瑞康牌马来西亚白虾16/20规格150盒、21/25规格540盒 、31/35规格750盒均已发还被害单位,其余赃物未起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19)京0106刑初1803号刑 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 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还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三、在 案扣押未随案移送被告人张某苹果6手机一部,羊某vivo手机一部、李某苹果8手机一部,均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张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9)京0106刑初180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北京市 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刑初180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三、上诉 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案某公司出具的张某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证明及多 名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张某担任某公司仓储部主管,具有以下职责:一、制定仓储计划,保证仓库有效、安全运行。了解仓库库房情况,包括货物入库时间、仓库的库容、设备、人员变动情况;必要时对仓库进行系统的清 查工作,清理归位,腾出仓库,提高货物周转效率;建立货物入库台账,每日 严格进行货物入库记录及统计,随时了解仓库及人员情况;建立货物出库台账 ,每日进行货物出库记录及统计,随时了解仓库及人员情况;二、部门日常管 理工作。安排库房各岗位人员的日常工作,保证货物进出库有序、准确、准时 ;监督、指挥库管人员,帮助其顺利完成货物出库前准备、理货、出库、分拣 ,安排装卸的工作流程,并合理调派装卸工,达到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制度 要求及时填报收、发、存月报表,定期抽查货物与登记是否物、账相符;三、 负责与其他部门的交接工作。与运输部门衔接好物品出库、入库工作;与信息 部门做好数据输入、输出管理工作,根据相关票据做好出、入库管理工作;与 营运部门、财务部门定期进行对账、盘点工作。其工作责任系保证仓储货物的 安全及仓库的有效利用,对因仓储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负责。综上,张某作为 公司仓储部主管对于公司相关仓库及仓储货品具有管理和经手的职责,其是否 具有对外销售及处置货物的权力,与其具有管理和经手货物的职权并不矛盾,且窃取型职务侵占行为即使不具有对外销售或处置货物的权力亦不影响利用 职务便利要件的认定,故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符合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生效判 决。
裁判要旨
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窃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虽同时符合职务侵占罪和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因窃取型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系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且不法程度存在差异,应遵循“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处理原则,认定 为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窃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利用 工作便利实施窃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具体到本案中,张 某作为公司仓储部主管对于公司相关仓库及仓储货品具有管理和经手的职责,虽其本人并无对外销售和处置货品的权限,但这与其管理和经手货品的职权 并无矛盾,且窃取型职务侵占行为即使不具有对外销售或处置货物的权力亦不 影响利用职务便利要件的认定。换言之,管理和经手的内涵并非一定要包含对外处置或销售的权能,其多次、长时间实施窃取行为之所以一直未被公司发觉 ,最后亦是因其本人向公司汇报库存货品数量不符,方才案发,恰是因其具有 经手、管理的权限,而非仅仅是工作便利,故该案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
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刑初1803号刑事判决 (2020年7月31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刑终502号刑事判决(2020年 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