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4-1-271-038]贺某某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犯罪法律适用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4-1-271-038]贺某某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犯罪法律适用

关键词:刑事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 农村家族型黑社会性质犯 罪 四个特征

基本案情

1987年至2019年间,贺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河北省广平县南贺庄村党支部 书记、乡镇干部、建设局局长等职权便利及家族势力影响,打压排除异己,胁 迫镇党委改变既定人事安排,先后安排多名亲属、亲信入选、担任村党支部书 记、村委会主任、会计、治保主任等职,把持基层政权达三十多年,为其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垄断、侵吞集体财产奠定了基础。

贺某某担任广平县建设局局长后,安排近30名家族成员及亲属进入建设局  及其下属单位工作,并在重要部门、岗位安插亲属、亲信,以家长式作风和一  言堂管理代替正常的规章制度,牢牢把控建设局权力,也在家族中树立了绝对  权威,形成贺氏家族、南贺庄村和建设局事务均由其一人专断的规约。贺氏家  族成员遍布广平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纪委、交  警大队、公安局、法院、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等单位,其中多人系贺某某操控  以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为跳板向上述党政纪单位渗透。通过违规入党、学历造  假、篡改年龄等方式,贺某某和其四弟贺某4得以违规提拔,贺某某还操控贺某 1、贺某2、贺某3得以违规入职或提拔。贺某某、贺某1、张某某、贺某3、贺某 4、贺某2于2001年以后分别担任了广平县建设局局长、物价局局长、县人大代  表、城管局执法大队队长、县法院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局副局长等职务。贺某某违规决定建设局下属单位房管所划归自来水公司  ,使贺某2享有房产管理职权,指使贺某2利用职权伪造房产证件,帮助贺某1违 规接管吉利公司和银河公司,为贺某1非法经营加气站、世豪公寓楼提供土地支 持。贺某4为贺某某出头辱骂、威胁广平镇书记,为贺某3、张某2平息刑事控告,为贺某5敲诈勒索白某某提供拘留、移送案件材料等职权帮助,为掩盖自己和 贺某5不法行为,妨害刘某某如实供述。贺某5受贺某某指使逼迫秦某某撤回涉  黑控告。他们相互勾结、依仗、庇护,先后网罗建设局人员、物价局人员、刑  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为其效力。2002年9月,贺某某指使建设局人员20余人赶 到广平县原南环路,伙同其家人贺某1、贺某2等人,持木棍、砖块等围殴依法  执勤的十余名交警,打伤4人。事后所有涉案人员均未受到法律追究,在广平县 城造成恶劣影响,确立了贺氏家族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初步形成以贺某某为  组织、领导者,以贺某1、张某某、贺某3、贺某4、吕某1、吕某2、李某某、贺 某5为积极参加者,以贺某2、冯某某、王某某、张某2、张某3、周某某、郑某  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贺某某的组织领导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南贺庄村优势地理位置,利用操控的基层组织和担任县直部门主要领导的权力影响,通过有组织地实 施高利放贷、干预改变城区干道规划路线使其组织成员宅院临街获益、职务侵 占、贪污、诈骗、强迫交易、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公司 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蚕食、侵吞、占有南贺庄村土地资源、水资源、集 体资产、国有财产和他人财物,大肆聚敛钱财,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 强经济实力。为组织成员安排工作、分配利益、发放工资、给予好处、摆平事 端等,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有组织地违规经商开办企业、非法 经营,对广平县城有关小区供暖、供水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他们 还进行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公然藐视行政司法机关执法,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挑战法律权威。以贺 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广平县城通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多万元,在社会 上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基层政权建设、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 影响了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公信力,被称为广平县的“南霸天”。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冀0407刑初102号刑 事判决:贺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伪造国家机关 证件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贪污罪、强迫交 易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十五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二年不等。宣判后,贺某某等提出上诉。邯  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冀04刑终625号刑事裁定,驳 回贺某某等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贺某某等人通过违规入党、学历造假、篡改年龄等方 式,得以违规入职、提拔,谋求政治地位并向党政纪单位渗透,利用职权影响 和家族势力,长期把持基层政权,他们相互勾结、依仗、庇护,在一定的区域 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符合黑社 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具有以家族势力、南贺庄村两委、建设局人员为基础 ,人数较多,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的组织特征。组织成员把持基层两 委、建设局,利用其控制或者参与的多家经济实体,采取非法经营、贪污、职 务侵占、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寻 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干预改变城区干道规划路线等多种 手段,大肆蚕食、侵吞、占有南贺庄村土地资源、水资源、集体资产、国有财 产和他人财物,以官以商养黑,以黑护官护商,攫取巨额利益,具有较强经济 实力,并为组织成员安排工作、分配利益、发放工资、给予好处、摆平事端等 ,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自2002年 以来,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综上,贺某某等16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农村家族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组织特征

农村家族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组织严密程度强的特点。具体表现为:第  一,组织成员人数较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  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291号)中提出,组织成员 一般在10人以上。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 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提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问题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第 二,组织成员有明确层级。一般分为三级: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一般参加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 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者积极参 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 分子,是积极参加者中地位更高、作用更大的人员。一般参加者,是指按照组 织领导者或者骨干成员的安排,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参加违法 犯罪活动的次数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多次。第三,犯罪组织稳定,是指犯罪 组织存续时间较长、主要成员固定。存续时间是指自犯罪组织形成到案发的时 间。司法实践中,往往以犯罪组织形成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或者首次实施有组织 犯罪活动的时间来确定组织形成的时间。在存续时间上,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本案中,以贺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成员共16人。贺某某指挥建设局、村委  会及家族20余人在县城干道围殴依法执勤交警、打伤四人为标志性事件,认定  该犯罪组织自2002年9月成立,至案发存续长达17年,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贺 某某是贺氏家族、南贺庄村两委、建设局事务的总操控人,并直接组织实施违  法犯罪活动,是组织领导者。贺某1、吕某1等人作为贺某某亲属亲信,或组织  实施部分违法犯罪,或管理部分成员,或积极参加违法犯罪活动,均为积极参  加者。其他组织成员受贺某某或者贺某1指使参加部分违法犯罪活动,系一般参 加者。综上,从人数、层级、稳定性三方面综合评判,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组织特征。

2.农村家族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经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犯罪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支持组织活动,豢养组织 成员。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犯罪组织的必要条件。通 常表现有组织地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组织将部分收入用于违法 犯罪活动。农村家族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把持基层政权、非法控制农村政治 经济领域的特征。农村家族势力渗透到农村政治领域,通过干扰、操控基层选 举力捧、安插组织成员进入村两委,腐蚀和操控基层政权,力求掌握上级的第 一手信息,进而为家族组织控制农村经济领域的自然资源提供便利。

本案中,贺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自成立起就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其 中,把持基层政权非法占有控制南贺庄村集体土地27片,一起强迫交易收回放贷高利息500多万元,一起非法经营新区宾馆获利近700万元,一起非法经营加 气站犯罪获利200多万元,一起寻衅滋事犯罪占用他人财物110多万元,一起开 设赛狗场犯罪获利60多万元。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积聚大量财富,具有较 强经济实力。且强迫交易、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殴打他人、非法讨债、破坏 耕地也是为了维护、实现经济利益而实施。另外,贺某某等为组织成员安排工 作、分配利益、发工资、给好处、平事端,支持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综上,从犯罪组织经济来源、成员个人及其家庭生活来源、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 利益等方面综合判断,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3.农村家族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表现为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多次 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对人民群众的欺压、残害。农村家族宗族黑社会性质组织 往往以血缘、地缘、同乡等关系为纽带,依仗家族大、人口多,长期称王称霸 ,其违法犯罪活动通常与农村内部自然资源、集体资源占有、争夺有关,主要 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及其周边地区。

本案中,该组织形成后,在长达17年内,分别实施妨害公务、伪造国家机 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非法拘 禁、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经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侵占 村集体土地、水资源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对业主李某强迫交易时,以协商为名 ,辱骂、恐吓、威胁李某,扬言打断腿,采取锁门、驱赶工人影响正常生产的 手段,强迫李某低价转让其公司股份和工程。如对高某某寻衅滋事时,借故采 取威胁手段先逼迫高某某一方签订自动退场的承诺书,后组织10余人持械深夜 强制清场。如非法拘禁白某某时,搧打白某某耳光,胁迫白某某书写虚高债务 的借条并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追讨。如为维护赌场秩序多次殴打辱骂他人、为赌 场用地强行迁走村民祖坟。可见,从犯罪组织实施犯罪的手段、违法犯罪次数 、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的危害程度来看,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特征。

4.农村家族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危害性特征


危害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普通犯罪侵害的对象和危害后果 都是直接的、具体的、特定的,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除侵害对象及侵害后 果具体、直接特定外,还要求具有间接的、不特定的、抽象的侵害对象和侵害 后果,即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本案中的农村家族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呈现出以下几方面危害:

①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危害农村政治安全。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人员采 用贿选、暴力、威胁、操控等方式获得村干部资格后,控制基层政权,使得农 村基层组织成为黑恶势力的“傀儡”。这严重破坏了农村政治生态,更影响了 党的基层组织在人民群众的形象和执政基础。本案中,贺某某等人通过违规入 党、学历造假等方式,得以违规入职、提拔,谋求政治地位并向党政纪单位渗 透,利用职权影响和家族势力,长期把持基层政权,仗着家族势力把换届选举 变成了形式,严重威胁农村政治安全,严重破坏基层政权建设。

②非法控制相关行业、重大影响相关区域、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多采用暴力胁迫、威胁恐吓、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强 拿硬要等多种手段,在村集体土地资源、水资源、土地承包、建设工程领域强 迫企业主、村民与其交易,垄断当地部分领域的经营权,重大影响相关行业,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妨害了农村的经济自由,损害村民及相关群体 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贺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规经商开办企业、非法经营、经营小区物业,强行断掉建设在南贺庄村地盘上的3个住宅小区成百上千住 户的低价自来水供水、换成高价的自备井供水,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用于上述小  区住户供暖、不让小区住户使用天然气供暖。对广平县城有关小区供暖、供水  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

本案中,贺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规经商开办企业、非法经营、强迫 转让公司股份和工程,对广平县城有关小区供暖、供水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 他们实施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高利放贷、 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公然藐视执法机关,挑战法律权威。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多万元,在广平县范围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 基层政权建设、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公信 力。从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强度、受害人数量、对特定区域内的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程度等方面来看,危害特征明显。

 裁判要旨

农村家族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应重点从人数、层级、稳定性三方面综合评 判是否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从是否通过把持基层政权,有组织地 从农村经济领域获取经济利益,并将部分收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豢养组织成 员、腐蚀和操控基层政权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从是否以暴力或者“软暴力”为主要手段,依仗家族大、人口多,长期称王 称霸,有组织地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对人民群众的欺压、残害综合判断是 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从违法犯罪活动时间、次数、强度、受害 人数量、对特定区域内的生产生活秩序影响程度等方面,判断是否侵蚀党的执 政基础、危害农村政治安全,对农村经济活动、社会秩序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 影响、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进而综合认定是否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危害性特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

一审: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7刑初102号刑事判决(2020年 9月27日)

二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刑终625号刑事裁定(2020年11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