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6-1-356-006]甲八某博等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者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贩卖、运输毒品罪 共同犯罪 数量巨大 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八某博与被告人阿牛某洛、阿牛某夫等人共谋筹集毒资到云南省 毗邻缅甸的边境地区贩运毒品回四川省销售,将阿牛某夫的奥迪轿车作抵押,向缅甸毒贩支付定金。甲八某博安排勒格某且(另案处理)到毒品卖家处充 当人质,又指使被告人勒吾某堵在四川省接收运毒车辆。甲八某博接到勒格某 且、阿牛某洛让其接应毒品的通知后,购买了用于拆卸运毒车辆的改刀、扳手 和装毒品的密码箱等物品,带勒吾某堵到某酒店地下停车场找到藏匿毒品的车 辆,二人携带毒品驾车离开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从二人驾乘的车辆车尾箱两 侧夹层内查获海洛因35块,共计净重24636.14克。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川34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甲八某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阿牛某夫犯贩卖、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三、被告人阿牛某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勒吾某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五、本案查获的海洛因24636.14克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甲八某博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19)川刑终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甲八某博、阿牛某夫、阿牛某洛、勒吾某堵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贩卖或运输海洛因,被现场查获海洛因24636.14克,甲八 某博、阿牛某夫、阿牛某洛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勒吾某堵的行为构 成运输毒品罪。关于甲八某博、阿牛某夫、阿牛某洛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 及一审判决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经查,甲八某博、阿牛某夫、阿牛某洛共谋 做毒品生意,共同筹集购毒资金,其中甲八某博安排人质,在成都接应毒品,雇请勒吾某堵运输毒品,阿牛某洛、阿牛某夫与毒品上家进行联系,三人在 犯罪过程中均积极主动,均应认定为主犯,且甲八某博的地位、作用更为突出 。本案毒品虽系控制下交付,但不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形,不影响各被告人的定 罪量刑。关于甲八某博系从犯、作用小于阿牛某洛和阿牛某夫的上诉、辩护理 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四被告人参与贩卖、运输海洛因24636.14克 ,数量特别巨大,甲八某博罪行极其严重,是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又 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虽具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阿牛某夫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相比甲八某博略低,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 执行;阿牛某洛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 上裁判。
裁判要旨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在对被告人 决定适用死刑时,应当坚持“数量+情节”的标准综合判断,不能仅因涉案毒 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就不加区分地判处一案多名被告人 死刑,还应充分考虑不同被告人的不同犯罪情节。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 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和共同犯罪 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 罪责重大的主犯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有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量刑 个别化的要求精准适用刑罚。司法实践中,有多名主犯的,要充分考虑各被告 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一步区分出罪 责更为严重者和罪行最为严重者,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依法适用刑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347条第1款、第2款
一审: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34刑初189号刑事判 决(2018年12月19日)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刑终332号刑事裁定(2020年9月 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