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2-1-221-002]李某明盗窃案——盗窃数额较大,有多个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单处罚金
关键词:刑事 盗窃罪 初犯 酌定从轻 单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4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明路过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某镇 被害人诸葛某来经营的鸡档,发现鸡档的顾客临时休息区内沙发上放有钱包(内有现金7 240余元)及账单等物品,李某明见四周无人,窃取钱包后逃离现 场。公安人员随后将李某明抓获,李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钱款 被查获并发还。诸葛某来对李某明表示谅解。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以(2020)粤0605刑初29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 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明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综合考虑以下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首先,李某明是一名个体经营者,有正当职业、稳定收入,日常表现良好,系临时 起意盗窃;其次,李某明认罪认罚,涉案财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取得被害人 谅解;再次,李某明因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被取保候审。经综合考量,人 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明单处罚金。
裁判要旨
刑事审判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治,也要体现人文关怀,彰显司法温 度。在轻罪案件审判中,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 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态度及社会效果等因素,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到实处,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对于盗窃数额较大 ,但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退赔、被害人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 ,可依法单处罚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刑初2903号刑事判决 (2020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