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11-1-347-006]歪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依法调解
关键词:刑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修复 调解
基本案情
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澜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歪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3日向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 院提起公诉。同日,该院以澜检三部民公诉〔2020〕1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 书以歪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砍伐集体林木种植茶树,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 公共利益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歪 某按照澜沧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澜沧县惠民镇歪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森林植 被恢复建议》相关要求进行补植、补种并保证补植、补种树木成活率85%以上或 者判令其承担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 间,被告人歪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位 于澜沧县惠民镇芒景村民委会芒洪小组的国有林内砍伐、围割林木种植茶树。
经测算,歪某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0.6亩,砍伐、围割林木142株,造成林地 大量毁坏。
另查明,2019年7月23日,歪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澜沧县森林公安局景迈芒 景古茶林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歪 某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歪某赔 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并已当庭履行。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云0828刑初20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歪某当 庭付清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该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云0828刑 初20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歪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 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经该院组织,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 ,由歪某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并已当庭履行。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有 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就刑事部分,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地 征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 10.6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 用地罪。歪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歪某自 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情节及对社 会的危害程度,予以判决。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破坏自然资源犯罪案件时,可以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促 成调解,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引导社会公众保 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
一审: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828刑初207号刑事附 带民事调解书(2020年6月23日)、(2020)云0828刑初207号刑事判决(2020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