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5-1-293-008】周某琼等虚假诉讼案——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5-1-293-008】周某琼等虚假诉讼案——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

关键词:刑事 虚假诉讼罪 恶意串通 逃避履行债务 妨害司法秩序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琼和邓某泉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欠下高额债务,经济状况恶化  ,于2015年3月12日与邓某泉的亲属周某成(被告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捏造 周某琼和邓某泉向周某成借款220万元的事实。同年3月16日和17日,周某琼将  筹集到的资金220万元通过亲属银行账户转入周某成的银行账户,再由周某成的 银行账户转回到周某琼的银行账户,制造周某成向周某琼交付220万元的资金流 水记录。周某琼和邓某泉后又于3月16日将二人名下的两套房产抵押给周某成。

2018年,债权人余某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琼、邓某泉偿还借款300万 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周某琼、邓某泉限期偿还余某勤借款及  利息共计约580万元,周某琼、邓某泉遂唆使周某成以此前捏造的借款协议等材 料为依据,于2019年1月8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出资为周某成聘  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基于三人捏造的债权债务关系  ,先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和多份执行法律文书。其后,周某琼、邓某泉将之前抵  押给周某成的二人名下两套房产抵偿给周某成,并伙同周某成以358万元的价格 将房产出售给他人,导致余某勤等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川0192刑初 226号刑事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琼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 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琼、邓某泉与被告人周某成恶意串通,捏 造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周某琼、邓某 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成在周某琼、邓某泉安排下配合二人提起虚假诉 讼,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 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赃款 在案发后得以追回,且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余某勤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 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对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 转移财产,以达到逃避履行债务的非法目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 此类行为直接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极大干扰司法秩序,社会危害严重。对于 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多个被告人,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 点,正确区分责任,妥当裁量刑罚。对于其中的犯意提起者、主要实施者和犯 罪收益获得者,要依法予以严惩。在对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其 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第312条,第305条,第25条 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第67条第3款,第52条,第53条,第
47条,第72条第1款、第3款,第73条,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一审: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