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3-1-229-001】岳某敲诈勒索案——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相威胁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键词:刑事 敲诈勒索罪 违法行为 举报 威胁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被告人岳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桥附近某餐饮店等地,以 向多个政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某餐饮店违建、一照多用为手段,以不给钱就 继续投诉相威胁,向某餐饮店经营者施某平、崔某强等人索要财物。同年11月 19日,某餐饮店向岳某支付3万元,岳某签署撤销投诉书。
2021年1月至3月,被告人岳某又以相同手段向施某平、崔某强等人施压并 索要5万元。同年3月2日,崔某强向岳某支付5万元,随即岳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5万元已退还崔某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京0106刑初1024号刑 事判决:一、被告人岳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岳某退赔被害单位某餐饮店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岳某以其与某餐饮店存在劳资纠纷,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提 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京02刑终518号 刑事裁定:驳回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岳某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相威 胁勒索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证人施某平的证言与收据相互印证,证明岳 某于2018年2月收到某餐饮店支付的6万元,双方存在的劳动争议问题已通过协 商解决。即便某餐饮店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岳某也应当依法依规行使投诉 、举报权利,而不应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在案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清晰证明,岳某以投诉、举报相威胁,向某餐饮店勒索钱款,数额较大,其 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定罪惩处。故一审、二审作出如上裁 判。
裁判要旨
依法投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应当依法正确行使投 诉、举报权利,不得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借行使权利之名向他人勒索钱财,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
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刑初1024号刑事判决 (2021年9月22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刑终518号刑事裁定(2021年 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