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5-1-167-001】于某等合同诈骗案——组织网络水军批量人工点击广告的,属于对广告推广合作合同的虚假履行,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刑事 合同诈骗罪 网络水军 受害人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讯公司)的小程序产品 上线。小程序开发者可依照平台规则注册百青藤广告联盟会员,上传开发的小 程序,网讯公司向小程序定向投放广告,并根据广告在小程序上的实际点击量 向会员支付广告分成费用。同年夏天,被告人于某等4人到河南省新乡市学习通 过相关业务合作骗取网讯公司广告费的方法。2019年3月,于某等6人在江苏省 新沂市某大厦成立专门用于骗取网讯公司广告费的工作室。同年6月,于某又向 汤某伟等3人传授骗取网讯公司广告费的方法,汤某伟等人也成立了类似工作室 。同年10月以来,于某等12人作为开发者在网讯APP上申请注册百青藤账号,并 上传无实际功能的小程序。在通过平台审核并获得平台广告代码位后,直接复 制提取代码位交由吴某(另案处理)等“网络水军”进行恶意点击。同年10月 至11月间,网讯公司共向于某等人支付广告分成费用136万余元。2020年5月至 7月间,于某等8人相继被抓获,汤某伟等4人主动投案。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苏0381刑初903号刑 事判决:一、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十二万元;二、被告人汤某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他被告人判刑情况略);三、被告人于某等人 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网讯公司。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于某、汤某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于某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伟能 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依 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组织网络水军批量人工点击广告,本质上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无效恶 意点击,不是对广告推广合作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从平台处收取广告费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告推广平台与被告人构成合同关系,是合同诈骗犯罪的 受害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3款 ,第72条第1款、第3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一审: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刑初903号刑事判决(2021年 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