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5-1-356-104】邱某清等人走私、运输毒品案——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且有累犯情节,但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运输毒品,且受指挥运毒,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5-1-356-104】邱某清等人走私、运输毒品案——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且有累犯情节,但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运输毒品,且受指挥运毒,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关键词:刑事 走私、运输毒品罪 累犯 受雇运输 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清和吉某某某为牟取暴利,为他人到缅甸走私、运输毒品海洛  因。2010年11月初,邱某清、吉某某某在三名不知名的彝族男子(均在逃)带  领下到缅甸国红岩接到毒品16块,11月7日五人携带毒品步行进入我国云南省临 沧市永德县永甸镇。三名彝族男子在前探路,邱某清、吉某某某将毒品海洛因  捆绑在身上乘坐8日永德县发往昌宁县的客车。当日14时许,邱某清、吉某某某 途经昌宁县卡斯镇“梁源温泉”的执勤点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从邱某清身  上查获毒品海洛因8块,净重2 825克;从吉某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8块,净 重2 820克。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保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邱某清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吉某某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 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邱某清提 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8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 民法院不予核准,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重字第 802-1号刑事判决:一、维持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保中刑初字第 83号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对被告人吉某某某的定罪量刑及查获的毒品、物 品予以没收部分;二、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保中刑初字第 8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告人邱某清的定罪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邱某清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邱某清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依 法应当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邱某清受雇佣走私、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 中的地位和作用小于在逃同案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邱某清判处死刑,可 不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

毒品犯罪中,单纯地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 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 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 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 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对于 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 造毒品和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 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1项、第25条第1款、第65条第1款 、第64条

一审: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保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 (2011年4月19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刑终字第802号刑事裁定(2011年 8月31日)

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刑终重字第802-1号刑事判决 (201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