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6-1-356-003】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关于被告人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折抵刑期的认定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6-1-356-003】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关于被告人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折抵刑期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贩卖毒品罪 强制隔离戒毒 刑期折抵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黄某某(另案处理)向毋学军贩卖毒 品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手机微信账户帮助黄收取毋1.65万元毒资,贩卖给  毋冰毒35克。2020年7月15日,刘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 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刘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  其前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豫090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  5月26日作出(2021)豫09刑终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帮助,构成贩 卖毒品罪。刘某某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刘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 情从重处罚。关于刘某某上诉提出其之前在河南省濮阳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强制戒毒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的意见,经查,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是基 于其自身吸毒成瘾严重这一事实,该事实与本案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非同一 事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强制隔离 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 ,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 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将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折抵本罪刑期没有法律依 据。

裁判要旨

吸毒人员因吸毒成瘾被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在强制隔离戒 毒期间又被发现实施毒品犯罪,处以强制隔离戒毒和判处刑罚并非基于同一行 为事实,且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故强制隔离戒毒期间 不能折抵刑期。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7条、3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5条第1款

一审: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902刑初205号(2021年 3月18日)

二审: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9刑终125号(2021年5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