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6-1-085-002】李某恒、李某贤走私普通货物案——“套代购”走私犯罪的定罪与处罚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6-1-085-002】李某恒、李某贤走私普通货物案 ——“套代购”走私犯罪的定罪与处罚

关键词:刑事 走私普通货物罪 套代购 偷逃税款 

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李某恒在海南省海口美兰机场海关担任协管员时,利用协 管员身份在机场找旅客借用身份信息和机票帮朋友购买免税品,买好后让正好 离岛的亲朋好友带出岛再寄回,或者直接用机场的通行证从员工通道带出来,从中谋取非法利益。2018年4月李某恒的非法牟利行为被海关发现后被辞退。 2019年开始,李某恒开始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在微信朋友圈销  售牟利。2019年国庆开始,李某恒开始给王某某等人当买手,组织、利用代购  人员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转卖给上述人员,从中赚取50-100不等的人头代  购费。李某恒找人头的方式有:一是在机场等免税店现场找旅客借票;二是通  过亲朋好友;三是自己找拉客的自由职业人员;四是找导游;五是找专门水客  头。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贤开始帮助李某恒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 ,并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李某恒帮助支付免税货款。3月底,李某恒、李某贤 开始在美兰机场利用出岛旅客免税额度套购免税商品,买好免税品后,不实际  登机离岛,而是直接趁安检人员换班的时候溜出来,有时候通过VIP通道出来。 在帮助李某恒购买免税商品过程中,李某贤认识了一些韩国代购后,也利用他  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转卖给韩国代购,从中赚取差价。经海口美兰机场海  关缉私分局核查,李某恒在多家离岛免税店套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销  售牟利,涉及免税商品价值12 207 045.21元,涉嫌偷逃税款2 106 248.86元人 民币。李某贤参与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1 991件,价值1 060474.27元,涉嫌偷逃税款221 008.45元人民币。2021年3月22日李某贤的家属代 李某贤补缴51 108.87元税款,5月8日李某恒的家属代李某恒补缴21 869.13元  税款。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琼 01 刑初132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某贤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恒、李某贤提  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琼刑终 39 号刑事 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某贤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恒、李某贤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 用他人购买海南离岛免税品的资格与额度,购买免税品进行倒卖牟利,涉嫌偷 逃税款数额巨大,属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免税进口 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李某恒 、李某贤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恒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贤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李某恒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理。李 某贤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海南岛境内的免税商品属于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行为人走 私代购岛内免税商品,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在境内销售牟 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由于走私代购是 海南自贸港建设以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处罚时应尽量考虑认罪认罚、补缴税 款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154条

一审: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 01 刑初 132 号刑事判决(2020年12月30日)

二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刑终 39 号刑事判决(2021年5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