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6-1-356-012]黄某、代某贩卖毒品案——“互联网+快递”方式贩卖毒品的认定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6-1-356-012]黄某、代某贩卖毒品案——“互联网+快递”方式贩卖毒品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贩卖毒品罪 互联网 快递 非接触式 

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代某贩卖毒品事实:2021年10月19日,赵某联系闫某购买毒品 ,并向闫某支付毒资人民币1 250元,后闫某向代某支付毒资人民币1 000元,次日,闫某将从代某处购买的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邮寄给赵某指定的地址 。11月1日,赵某联系闫某购买毒品,后赵某通过闫某向代某支付毒资人民币5  000元,次日,闫某将从代某处购买的3.2克甲基苯丙胺邮寄给赵某指定的地址  。11月8日,代某联系闫某问赵某是否购买毒品,次日,赵某通过闫某向代某支 付毒资人民币5 000元,后闫某将从代某处购买的3.8克甲基苯丙胺邮寄给赵某  指定的地址。

二、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事实:2021年11月20日,闫某联系江某为赵某购  买毒品,黄某通过江某、闫某收取赵某毒资5 000元,后闫某将从江某、黄某处 购买的4.7克甲基苯丙胺邮寄给赵某指定的地址。2022年3月13日,大庆市公安  局龙岗分局民警在黄某的住处搜查出其持有的红色颗粒状物品20.59克及一包白 色晶体状物品1.28克。经鉴定,上述红色颗粒状物品及一包白色晶体状物品均  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代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三次共计8克;被告人黄某贩卖甲基苯丙 胺一次计4.7克,在黄某的住处搜查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颗粒状物品20.5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一包白色晶体状物品1.28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被告人代某向多人贩卖甲基丙苯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 行为依法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黄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 可从轻处罚。黄某、代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 代某还有其他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快递”等非接触手段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以贩卖毒 品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

一审: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2)黑0603刑初171号民刑事判决书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