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11-1-174-002]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11-1-174-002]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环境监测 中介机构 弄虚作假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于2019年 12月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始面向社会受理各类环境检测(监测)业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被告人罗某甲系该公司总经  理、实际经营者,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被告人吴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  行政副总,负责公司行政、财务以及市场部销售业务;被告人罗某乙系该公司  实验室主管,负责实验室原始数据检测分析;被告人郑某系该公司采样部主管  ,负责现场采样及数据提取;被告人练某系该公司质量部主管,负责编写出具  检测报告。2020年至2021年8月,为获取更多客户和利润,某检测公司在开展环 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不真实  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等多种伪造  或篡改监测数据的手段,为部分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其间,罗某甲  、吴某默许、放任各业务部门弄虚作假,罗某乙、郑某、练某互相配合共同为  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经核验,某检测公司出具的80份环境检测报告  存在弄虚作假,涉及45家排污单位。罗某甲、吴某、郑某、练某接到公安机关  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粤2071刑初796号刑 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 十万元。二、被告人罗某甲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吴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四、被告人罗某乙犯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 被告人郑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六、被告人练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 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罗 某甲等二人作为某检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罗某乙等三人作为某 检测公司出具环境检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罗 某甲等四人构成自首,罗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等 四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乙、郑某、练某符合缓刑 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对于出具内容严重失实的环境监测报告的,应当综合考虑违反执业规范 的情况、证明文件的失实程度等,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主观罪过形式。 对于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单位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 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应当根据所涉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 用、主观恶性程度等,妥当加以把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第231条

一审: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刑初796号刑事判决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