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6-1-167-001]黄某某合同诈骗案——刑罚执行期间供述同种漏罪,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被追诉漏罪的,应单独定罪并从宽处罚
关键词:刑事 合同诈骗罪 漏罪 刑罚执行完毕 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黄荣”的身份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 区租用厂房、聘用员工开办华某公司,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没有生产需求 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与22家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骗取货物,总金额为人民币 1468463元,之后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进行变卖,携款逃跑并失去联系。2007年12月,黄某某利用变卖货物的赃款在广东省东莞市开设皮包公司继续行骗,共 骗取货款合计人民币847747.5元。2008年9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对其在东 莞的犯罪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10月20日,黄某某主动 向刑罚执行机关交代了其以华某公司行骗事实,但未被移送惩处。其在服刑期 间被减去刑期一年十个月,至2017年6月黄某某刑满出狱。2019年9月,黄某某 因漏罪被抓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19)粤0306刑初 59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 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 诉,黄某某于2020年12月30日被交付广东省从化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8月11日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致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对黄某某的漏罪作出 判决时,与其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前罪依据刑法第70条进行数罪并罚属适用法 律错误,建议法院再审纠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粤刑监13号再审决定:指令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 议庭再审本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1)粤0306刑再1号刑事判决: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假名“黄荣”实施本案犯罪行为的时 间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判决时其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故对于黄某某的漏 罪应单独定罪处罚,原审判决在黄某某已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后再与被追诉的 漏罪数罪并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关于对被告人在服刑期间主动供述、 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追诉的同种漏罪应否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判 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 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 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该规定是裁判规范,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在审判时 被告人还有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如何处理宣告刑和正在执行的刑罚合并执行 问题,适用前提是被数罪刑罚均未执行完毕。对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人民法 院才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应当追诉的,应当依法另行定罪量刑。至于 因司法机关的原因导致被告人可能无法获得数罪并罚带来“减让”,可以通过 适用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上得以体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刑罚执行机关交待漏罪,所交待的漏罪在前罪刑 罚执行完毕以后才被司法机关追诉的,人民法院应单独定罪并充分考虑坦白等 情节给予从宽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0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刑初5925号刑事判决 (2020年11月16日)
再审审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刑监13号再审决定(2021年8月 30日) 再审: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刑再1号刑事判决 (2022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