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2-1-356-008]黄某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审慎决定适用死刑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2-1-356-008]黄某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审慎决定适用死刑

关键词:刑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贩卖、运输毒品 毒品数量 从宽处罚情节 死刑适用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初,被告人黄某托与覃某如共谋贩毒,由黄某托联系毒品货源后 运输至覃某如住处,后贩卖给覃某如介绍的毒品买家。同年5月1日,黄某托从  上家处获得了海洛因。次日5时许,黄某托伙同被告人黄某强驾车自广西壮族自 治区大新县出发,运输海洛因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并安排被告人宁某  振另驾车在前方探路。当日11时许,黄某托、黄某强和宁某振分别驾乘的车辆  在柳州市静兰高速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拦截,公安人员从黄某托、黄某强驾乘的  车内查获海洛因2 105.34克。随后,公安人员抓获覃某如,查获毒资592 1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以(2017)桂02刑初 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覃某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某强  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宁某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 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黄某托、黄某强、宁某振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2018)桂刑终232号刑事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 定,不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刑事裁定;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刑事裁定中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发回广西壮族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22年12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重审,依法改判黄某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对被告人黄某托是否应当适用死刑。 黄某托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2 105.34克,数量大,且其在共同犯罪中系 罪责突出的主犯,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黄某托同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一是,与同时期、同省份案件相比较,黄某托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相对并 不突出,无证据或迹象显示黄某托系职业毒贩或大毒枭;二是,黄某托负责从 上家购入海洛因后进行运输,覃某如负责联系将海洛因予以销售,二人在共同 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但在二人所处的毒品犯罪环节中责任有所分散;三是,黄某托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故对黄某托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综上,被告人黄某托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鉴 于本案上述具体事实、情节及黄某托认罪、悔罪的表现,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及广西高院重审,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办理毒品案件,应当坚持“毒品数量+其他情节”的标准,全面考察毒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数量、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 身危险性等因素。在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时,应当贯  彻“少杀慎杀”政策,严格审慎适用死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2刑初70号刑事判 决(2018年6月19日)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刑终232号刑事裁定 (2019年12月31日)

二审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桂刑终261号刑事判决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