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2-1-034-001]贾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宣扬恐怖 主义、极端主义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之六行为并存时的罪数形态
关键词:刑事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主观明知 持有和宣扬并存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贾某通过微信先后下载7个内容涉及恐怖分 子以极度血腥残忍的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宣扬暴力恐怖及宗教极端思想的视频 ,并存储到自用手机上。2020年3月23日至4月18日,贾某为寻求刺激,出于“吓唬他人”的心态,通过微信将保存的暴恐视频先后转发给5人。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以(2021)冀10刑初44号刑事 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某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拘役 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 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二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贾某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视频资 料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利用即时通信工具将上述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的视频资料发送给多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 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贾某从保存 上述视频资料在手机中,至首次向他人发送时,已过近半年,且发送给他人后 仍继续存储,其持有涉案视频资料的行为与散发该视频资料的行为相对独立,应当分别评价。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行为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 为并存的,可根据持有行为和宣扬行为在时间上的交叉关系认定罪数形态。行 为人持有涉案视频资料的行为与散布该视频资料的行为相对独立的,对两个行 为应当分别评价,数罪并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第2款、第3款,第120条之3,第120条之6
一审: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10刑初44号刑事判决 (2022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