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3-1-134-001]李某某集资诈骗案——以传销方式实施集资诈骗罪的行为认定
关键词:刑事 集资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传销方式实施集资诈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罪名区分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委托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仿照亚某逊公司的图 标,制作一款“亚某逊跨境电商”APP商城和源代码,公开宣传称“亚某逊跨境 电商”是依托亚某逊平台将中国商品销售到其他国家,下载“亚某逊跨境电商 ”APP后,缴纳500元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进行投资,会员通过投资日韩仓,1000元起投,14天可以得到20%的利润,并可以进行复利投资,介绍他人投资 一代到三代能得到投资款项3%到1%的推荐奖,投资5万元可以成为店主,店主除 了享受普通会员的奖励外还享受七代会员投资款项3%的奖励。自2019年12月起 ,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宣传推广“亚某逊跨境电商” APP平台,并先后发展 东某某、杨某某等人。经统计,该平台发展会员层级达到9级以上,人数202人 以上,涉案资金742万余元,李某获利262.224142万元。
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灵宝市公安局投案。李某某共支付被告人 徐某某工资报酬2.4万元。案发后徐某某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豫1282刑初338号刑 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262.224142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徐 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2.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 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1)豫12刑终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虚假“亚某逊跨境电商”APP平台,在并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依托“金字塔”模式,通过高额投资返还比 例、发展人员推荐奖励、组织人员参观考察等夸大宣传手段,发展人员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吸引大量会员投资,但在后期拒不兑现给该APP平台兑换提取现 金的承诺,且在到案后直至到庭审中拒不交代吸收会员资金去向,主观上具有 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想 象竞合犯,依照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
被告人徐某某参与上述传销活动,承担宣传推广等职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亦应予以惩处。李某某集资诈骗金额742万余元 ,属数额特别巨大,对其主动到案可酌情从轻处罚;徐某某在组织、领导传销 活动组织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 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1.区分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行为人使用仿造与国际知名电商平台相似 的APP、编造虚假投资项目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到案后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责任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2.共同犯罪中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但其行 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构成的,应当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第226条
一审: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21)豫1282刑初338号刑事判决(2021年11月25日)
二审: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2刑终358号刑事裁定 (2022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