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3-1-402-004]李某某贪污案——职务犯罪中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贪污罪 实际控制人 虚假合同
基本案情
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国家某部综合事业局某经营处 (以下简称某经营处)处长、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某办)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借负责项目评审、管理工作及有关规划、财政项目 之机,在明知其实际控制的北京某规划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某中心)未参与相 关项目研究和相关工作的情况下,共计14次采用虚构项目完成主体、假借名目 转移课题经费等手段,非法占有某部综合事业局及其下属单位、企业资金共计 人民币1007万元。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冀10刑初10号刑 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一百万元。二、扣押的涉案款四百五十四万余元予以追缴,对违法所得不足部 分继续予以追缴。上述追缴款项均发还国家某部综合事业局。一审宣判后,被 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1)冀刑终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 污罪。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某中心的经营业务、资金走向、人事安排均由李某某 决定,李某某系某中心的实际控制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李某某在某经营处和 某办任职期间,负责并决定某办的相关工作。虽然有的项目审批表上没有李某 某签字,但相关经办人能够证明在报批前已经由李某某决定了相关事项。某经营处或某部综合事业局工作人员、其他涉案单位人员的证言证明李某某推荐某 中心做规划并承诺以课题形式补贴规划费,其他涉案单位未就课题开展相关工 作,课题费只是补贴规划费的形式,最终课题都通过评审并收到相关费用;《 干部任免审批表》、课题验收报告等书证证明李某某具有相关职权并参与涉案 课题评审和通过的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李某某实际决定了外委 课题的承担单位、具体内容及资金额度,其在涉案事实涉及的时间内具有相关 职权。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综合企业重大事项的决 策程序、利润分配流向、主要负责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主营业务与国家 工作人员职权的关系等因素,准确进行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383条
一审: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10刑初10号刑事判决 (2021年7月30日)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终295号刑事裁定(2022年4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