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3-1-404-032】缪某波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离职前后约定收受他人财物行为性质的认定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3-1-404-032】缪某波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离职前后约定收受他人财物行为性质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离职前后 约定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缪某波利用其担任某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党组成员  、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为有关单位在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购买化工原料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6年,缪某  波多次收受上述单位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46万元。其中,2015年3月 至4月,缪某波利用其担任某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 ,单独或伙同张某欢(另案处理),为某钢公司在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提  供帮助。2015年3月至2016年春节前,缪某波先后多次单独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 人宫某虎给予的现金共计7万元及价值0.5万元的加油卡,与张某欢共同收受宫  某虎以“顾问费”名义给予的钱款共计10万元。

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缪某波利用退休前担任某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党组 成员、副主任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通过其他国家 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公司在逃避环保督察处罚、违规化工项目建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环评报告审批、环境污染案件协调等方面提供帮 助。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缪某波多次收受上述单位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 计771.223125万元。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苏04刑初17号 刑事判决:被告人缪某波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宣判后,没 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缪某波退休按照自然时间计算应为2015年5月,退休通知于2015年11月18日印发,某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12月30日收  到,缪某波于2016年1月开始领取退休金。缪某波收受宫某虎贿赂,是构成受贿 罪一罪抑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两罪,系本案争议焦点。宫某虎在本案  中的具体请托事项,是希望缪某波帮助其经营的公司在环保检查后复工复产提  供帮助。2015年3月,缪某波在带队对宫某虎公司进行环保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 在未批先建、物料堆放不规范,粉尘超标等环保问题,宫某虎为了企业尽快复  工复产,于2015年3至4月间通过缪某波的下属张某欢向缪某波贿送加油卡及现  金,在2015年4月在公司复产后通过张某欢向宫某虎提出退休后可以在宫某虎公 司担任顾问,顾问费为年薪10万元。由上述请托事项及顾问费提出的时间可知  ,缪某波得以顾问费的形式收受贿赂,与其当时具有的职务便利以及具体请托  事项高度关联,本质是在环保督查过程中的权钱交易。缪某波离职前后连续收  受财物,实质上是一个受贿的连续行为,应按照受贿罪一罪定罪惩处。

裁判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与请托人在离职前约 定,于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以受贿罪一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8条之一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4刑初17号刑事判决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