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3-1-404-004】沈某忠受贿案——受国有单位委派到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中从事领导、管理等职责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3-1-404-004】沈某忠受贿案——受国有单位委派到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中从事领导、管理等职责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行业协会 公共事务 管理职能 国家工作人员 

基本案情

2013年上半年至2021年5月,被告人沈某忠利用担任某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司长、某管理协会会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办物业博览会、提  升物业企业排名、协调经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  财物共计折合1424万余元,其中200万元系未遂,个人实得1206万余元,获取孳 息706.06元。沈某忠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  动交待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全额退缴赃款及孳息。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鲁04刑初5号刑 事判决:被告人沈某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  万元(其他判项略)。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沈某忠担任某管理协会会长是 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案证据证实,沈某忠担任某管理协会会长职务,在某 管理协会与国家机关脱钩之前系受国家机关委派担任该职务;在某管理协会与 国家机关脱钩之后需经过国家机关审核批准担任该职务。某管理协会在脱钩前 后,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未发生实质变化。综上,沈某忠担任某管理协会会长 ,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派在社会团体中从事领导、管理等公务活动的国家工作人 员,符合受贿罪主体要件,其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 行为,应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受国有单位委派到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中,对公共事务履行 领导、管理等职责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以受贿罪论 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385条

一审: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4刑初5号刑事判决(2022年 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