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3-1-404-014】唐某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以投资生息、借贷分红为名收受财物行为的定性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3-1-404-014】唐某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以投资生息、借贷分红为名收受财物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投资生息 借贷分红

基本案情

2004年至2018年,唐某有利用其担任某公司成都分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上的 便利,为陈某全的公司在合作经营、提供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5年,唐某有先后11次收受陈某全以“拜年”“入股分红”名义所送钱款共  计人民币207万元。具体为:2006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唐某有在办公室、住所 等地收受陈某全所送现金共计57万元;2009年12月、2010年1月,唐某有未实际 出资,以项目“入股分红”的名义,通过其妻的银行账户,两次收受陈某全所  送钱款共计150万元。

2008年至2017年,唐某有利用其担任某公司成都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  的便利,在指标分配、款项拨付、提供资金等方面为董某华提供帮助,谋取利  益。2009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唐某有在其办公室、住所等地收受董某华所送  现金共计210万元。2013年3月,唐某有在董某华没有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以投  资董某华名下某贷公司为名交给董某华50万元,约定以年利率24%计复息。后该 资金存于董某华处。2017年6月19日,董某华归还唐某有本金50万元,另以支付 借款利息为名送给唐某有73.23万元。

(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略)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川11刑初8号刑 事判决:被告人唐某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五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扣押在案 的被告人唐某有受贿所得人民币690.2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唐某有利用担任某公司成都分公司副总经理等 职务上的便利,在采购指标分配、款项拨付、提供资金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 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90.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此外,唐某有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唐某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关于唐某有支付给董某华名下某贷公司50万元,除50万元本金外以借款利  息为名收取唐某有73.23万元的定性。经查,唐某有在董某华公司业务开展过程 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向董某华提供帮助,双方存在长期的利益输送。董  某华及其公司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无论是董某华开设的某贷公司还是其  他公司当时并无资金需求,借款系唐某有主动提出出借50万元。况且,董某华  公司生产经营时资金用量少则几百万元,多则数千万元,唐某有交给董某华的  50万元在董某华公司的资金池中无足轻重;董某华及其公司未实际使用借款,借款理由虽称用于董某华开办某贷公司,但借款并未投入某贷公司,董某华 亦未作其他使用。董某华承认支付的73万余元“利息”的目的是假借“借款”名义送给唐某有钱财。唐某有虽辩解73万余元系“借款”给董某华收取的利 息,但也认可董某华同意接受唐某有“借款”的条件是基于唐某有的职务身份 ,董某华想通过“借款获利”的方式回报唐某有的帮助。因此,尽管双方有出 具的“借条”方式,但实质却是掩饰隐形受贿的手段。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 判。

裁判要旨

以借款形式实施的受贿往往有借条等借款手续及款项流动,仅从形式上难 以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对于所涉行为是否属于以借款为名掩盖受贿事实,应当 综合考虑双方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双方平时关系如何、 有无经济往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出借方谋取利益等情节 ,依法准确作出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8条之一

一审: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1刑初8号刑事判决(2022年 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