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11-1-343-009】吴某东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劳务方式代偿生态修复费用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11-1-343-009】吴某东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劳务方式代偿生态修复费用

关键词:刑事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修复 劳务代偿 

基本案情

2020年7、8月份,被告人朱某凤、杨某华与被告人吴某东约定收购吴某东  在长江非法捕捞的长江野生鱼。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朱某凤、杨某华  共收购吴某东在长江通江水域内使用丝网、电拖网非法捕捞野生鱼类三十余次  ,支付买鱼款23000余元,朱某凤、杨某华将收购的长江野生鱼运至彭泽县江边 菜场等地售出,所得利润二人平分。2021年1月28日,执法人员在吴某东开设的 老吴鱼庄内查获其非法捕捞的长江野生鱼324.2千克。

经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估,吴某东等三人在长江的非法捕捞行  为对长江生态环境功能直接造成永久性损害,其中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  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0507元、生态环境损害需要的生态修复费用为 41014元,本案鉴定费5000元。

吴某东、朱某凤、杨某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  结,对瑞昌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但吴某东等三人  均辩解家庭困难,无力支付民事赔偿。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考虑到三被告人  的身体情况和经济情况,就附带民事部分主持调解,吴某东、朱某凤、杨某华  于2022年9月14日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吴某东等 三人自愿以公益劳动替代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损失及修复费用。朱某凤、杨某华共同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制 发了(2022)赣0481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赣0481刑初118号刑 事判决,判决:一、吴某东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朱某凤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  、杨某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朱某凤  、杨某华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继续追缴吴某  东违法所得230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案是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首次在公益诉讼案件中 适用劳务代偿进行替代修复生态环境。本案吴某东腿部残疾,行动不便,无劳 动能力,朱某凤在家中带孩子,杨某华亦无固定收入,三人经济困难,无力共 同承担生态赔偿责任。三人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其无力承担民事责任不 是其主观所致。经法院积极协调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促成三人与其所在地 的村组签订公益劳动合同,以公益劳动十个月的形式替代性赔偿生态损失。该 案既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又将司法温度和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对丰 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应当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生态修 复方式。当事人请求采取劳务方式代偿生态修复费用、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的,经综合考量侵权人的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相 应工资标准等因素,可以依法予以准许。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

一审: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22)赣0481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 书(2022年10月20日)、(2022)赣048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2022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