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5-1-057-001]杨某锵等重大责任事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贿案 ——依法严惩生产安全事故首要责任人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5-1-057-001]杨某锵等重大责任事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贿案 ——依法严惩生产安全事故首要责任人

关键词:刑事 重大责任事故罪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行贿罪 首要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杨某锵在未取得相关规划和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在福建省  泉州市鲤城区开工建设四层钢结构建筑物,其间将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  无钢结构施工资质人员进行建设施工,并委托他人使用不合格建筑施工图纸和  伪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骗取了公安机关消防设计备案手续。杨某锵又  于2016年下半年在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且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以包工包  料方式将建筑物发包给他人开展钢结构夹层施工,将建筑物违规增加夹层改建  为七层。2017年11月,杨某锵将建筑物四至六层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旅馆,并  伙同他人采用伪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和《不动产权证书》等方法违规办  理了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2020年1月中旬,杨某锵雇佣工人装修建筑物一 层店面,工人发现承重钢柱变形并告知杨某锵,杨某锵要求工人不得声张暂停  施工,与施工承包人商定了加固方案,但因春节期间找不到工人而未加固,后  于同年3月5日雇佣无资质人员违规对建筑物承重钢柱进行焊接加固。3月7日17时45分,旅馆承租人电话告知杨某锵称旅馆大堂玻璃破裂,杨某锵到场查看 后离开。当日19时4分和19时6分,旅馆两名承租人先后赶到现场发现旅馆大堂 墙面扣板出现裂缝且持续加剧,再次电话告知杨某锵,杨某锵19时11分到达现 场查看,旅馆承租人叫人上楼通知疏散,但已错失逃生时机。19时14分建筑物 瞬间坍塌,造成29人死亡、50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经事 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旅馆等事故单位及其实际控制人杨某锵无视法律法规,违 法违规建设施工,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安全责任长期不落实,是事故发生 的主要原因。

另查明,2012年至2019年间,杨某锵在建设旅馆所在建筑物、办理建筑物相关消防备案、申办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7日作出(2021)闽05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对杨某锵以伪造国家 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 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对其他被告 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杨某锵等被告人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杨某锵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无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 下雇佣无资质人员,违法违规建设、改建钢结构大楼,违法违规组织装修施工 和焊接加固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行为已构成重 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用于 骗取消防备案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导致违规建设的建筑物安全隐患长期存 在,严重侵犯国家机关信誉与公信力,最终造成本案严重后果,行为已构成伪 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致涉案建筑物、旅馆违法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最终发生坍塌,社会影响恶劣,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数罪 并罚。

裁判要旨

一段时期以来,因为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导致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倒塌 、坍塌事故时有发生,部分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高额财产损失,人民群众 反应强烈。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治建 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无证施工、随意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 结构布局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严追究 刑事责任。特别是对于导致建筑物倒塌、坍塌事故发生负有首要责任、行为构 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罪名的行为人,该顶格处刑的要在法定 量刑幅度范围内顶格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从严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总体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第2款,第389条,第390条第1款  ,第134条第1款,第229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69条第1款、第3款,第67条 第1款、第3款,第64条,第5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第1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第3项、第19条第2款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1)闽05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 (2021年10月17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刑终1562号刑事裁定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