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11-1-353-002]伍某华等15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强迫交易等案——“毁林种茶”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行为的处理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11-1-353-002]伍某华等15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妨 害作证、强迫交易等案——“毁林种茶”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行为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毁林种茶 国家公园保护 

基本案情

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伍某华在福建省武夷山市上梅乡茶景村、里江村  、岭山村一带从事木材生意和包揽工程期间,纠集被告人伍某威、周某春,并  与被告人江某等人,形成垄断林业资源、称霸乡村山场、扰乱市场秩序的恶势  力犯罪团伙。为了达到“毁林种茶”以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该团伙成员多次  结伙实施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一系列  犯罪行为,计盗伐林木117.07立方米、滥伐林木2541.39立方米、故意毁坏林木 256.04立方米,并强迫中标人低于承包价转让山场采伐经营权,指使人员作假  证导致公安机关错误对他人立案侦查等,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  经济秩序。团伙主犯伍某华借助担任茶景村村主任的身份,利用家族势力采取  殴打他人、报复举报人、非法运输林木、串通投标等手段经营山场、承包工程  ,涉及13起行政违法案件。团伙成员伍某威还在团伙外分别伙同被告人伍某春  等人盗伐林木115.56立方米、滥伐林木37.05立方米、故意毁坏林木12.75立方  米。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0782刑初60号刑 事判决,伍某华系主犯,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  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万元。案  涉的其他14名被告人亦被分别以不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5万元至0.5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伍某华、伍某威、周  某春、江某、江某福、胡某才等6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闽07刑终213号刑事判决,对周某春的部分犯罪、江某福的量刑处理和胡某才的执行方式作出改判,对其他上诉人和原审被 告人的定罪量刑,均予以维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被告人于伍某华的辩护人和周某春的辩护人提出,伍某华、伍某威等人不符合恶势力团伙特征,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的辩 论意见。综合本案事实,伍某华为了长期在武夷山上梅“白水”一带侵占林业 资源,包揽工程,牟取非法利益,纠集伍某威、江某等人在该区域多次实施违 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破坏生态达到敛财的目的,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当 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0号)第  二条第6项规定的恶势力认定标准。一审判决认定伍某华、伍某威等人为恶势力 团伙适当。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伍某华故意毁坏“石子下”山场林木折立木蓄积量共计256.039立方 米,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唐房  ”山场阔叶树(杂薪材)折立木蓄积量为117.07立方米,数量特别巨大,其行  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八角寨鸡公科”和“牛竹坑”山场林木折立木蓄积量共计2541.3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 罪;以胁迫的方法强迫他人交易1起,数额20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  迫交易罪;指使他人做伪证,致使自己故意毁坏“石子下”山场林木行为得以  逃避刑事追究,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其在恶势力犯罪团伙中系纠集者,起组 织、策划作用,应以主犯论处。虽然原判认定伍某华故意毁坏“唐房”山场林  木的数量为16.9722立方米,证据不足,不予确认,但并不影响原判对其故意毁 坏财物罪的定罪和量刑。虽然伍某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但其到案后并未如  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条件。原判对伍某华定罪正确,对故意  毁坏财物罪、盗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在法定幅度内数罪  并罚,量刑适当。伍某华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伍某威与伍某华共同强迫他人交易,数额209万元,情节严重,在案 的证据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伍某春盗伐“后溪”山场林木折立木蓄积量共计115.5571立方米,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  构成盗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与江某清等四人滥伐“凤凰坑”山场杉  木折立木蓄积量共计37.045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为了 种茶,与伍某春故意毁坏“后溪”山场林木折立木蓄积量共计12.761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积极参与该恶势力团伙的强迫交 易、殴打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系恶势力团伙的重要成员,原判认定其为主犯 ,并在法定幅度内数罪并罚,量刑适当。伍某威提出认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以 及认为原判对其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某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唐房”山场阔叶树(杂薪材)折 立木蓄积量为117.07立方米,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 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在该起恶势力团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判对其盗伐林木罪的量刑适当。但原判认定其故意毁坏“唐房”山场杉木、阔叶树折立木蓄积量共计17.7577立方米,因证据不足,故其不构 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予以纠正。周某春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罪的诉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江某积极参与本案恶势力团伙串通投标、盗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 ,参与盗伐“唐房”山场阔叶树(杂薪材)折立木蓄积量为117.07立方米,数 量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原判认定其在本起犯罪中属于从犯,并 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量刑适当。江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 予采纳。

被告人江某福参与“牛竹坑”山场的滥伐林木犯罪活动,滥伐林木折立木  蓄积量共计891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原判认定其在本起 犯罪中属于从犯,并具有自首情节,予以减轻处罚,但量刑时又未予以减轻处  罚有误,予以纠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根据在案的证据指向,本起犯罪违  法所得355429元均由伍某华收取和支配,伍某华只拿出12000元用于其与江某福 、李某春的合伙山场造林。故原判追缴江某福共同违法所得355429元有误,予  以纠正,依法应向江某福、伍某华共同追缴违法所得12000元,其余部分违法所 得应单独向伍某华追缴。

被告人胡某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盗伐“唐房”山场阔叶树,林木折 立木蓄积量为117.07立方米,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原判认 定其在本起犯罪中属于从犯,并具有坦白情节,予以减轻处罚正确。鉴于其属 于受雇工人,在本起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认罪态度好,经武夷山市司法局调 查评估,认为胡某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在原判量刑的基础上酌情再予调整 ,并予以适用缓刑。

原审被告人彭某雄参与故意毁坏“石子下”山场林木折立木蓄积量共计256.039立方米,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虽然原判认定原审被 告人彭某雄故意毁坏“唐房”山场林木的数量为16.9722立方米,证据不足,不 予确认,但并不影响原判对其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和量刑。原判对原审被告  人吴某斌、游某兴、曹某瑞、伍某春、江某清、叶某钦、江某球、江某荣的定  罪正确,量刑亦适当。因原审被告人江某球因武夷山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尚  未被羁押,原判确定的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有误,应以二审 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为准。

裁判要旨

“毁林种茶”不仅会直接造成森林资源被破坏,长远来看也会因山体裸露 造成水土流失,导致水源枯竭,进而甚至可能引发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对于相关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的情节,准确认定罪名,依法 裁量刑罚,有效预防遏制“毁林种茶”等违法犯罪行为现象的蔓延。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第275条、第307条、第345条

一审: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2刑初60号刑事判决 (2019年5月13日)
二审: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7刑终213号刑事判决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