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3-1-181-002]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审判阶段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则
关键词:刑事 过失致人重伤罪 认罪认罚从宽 主动适用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0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学校收购废 旧书本,当日是中考最后一天,10时40分中考结束,12时30分许初三学生和家长已离校,系学校放假时段。12时50分许,蒋某某向该校综合楼楼下(学校食堂前的洗碗区)观察认为无人后,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无专人看管现 场的情况下,将装满废旧书本的蛇皮口袋从综合楼五楼扔下,砸中经过现场的 顾某,致顾某受伤。经鉴定,顾某头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眼部损伤程度 构成轻伤一级,鼻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蒋某某将顾某送往医院 救治。2021年6月21日,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 实。案发后及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蒋某某赔偿被害人顾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 币100500元,并取得顾某的谅解。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 月11 日作出(2021)苏039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以原判认定事实及定性错误,量刑不当,被告人认罪认罚系庭后作出,未经法庭质证、辩论,原判对被告人适用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为由提出抗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 年2 月16 日作出(2022)苏03刑终231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高空抛物,轻信能够避免可能会发生的危害他人后果,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不当,予以纠正。蒋某某犯罪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系自首, 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审判阶段能够认罪 认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可以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但应当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适用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作出判决。
2.对被告人不认可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而未认罪认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不当而拟变更罪名,被告人认可审理认定的罪名,并自愿接受相应刑罚处罚,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认罪认 罚程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第235条
一审: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刑初221号刑事 判决( 2022年7月11日)
二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3刑终231号刑事裁定 (2023年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