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3-1-167-004]寇某等合同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3-1-167-004]寇某等合同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合同诈骗罪 虚构项目 骗取他人财物 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寇某、田某元获知金昌某新能源公司尚未批复立项的50兆瓦  槽式聚光太阳能发电项目欲对外发包,寇某、田某元遂挂靠贵州某航南方机械  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某航广东分公司)与金昌某新能源  公司洽谈项目工程承包事宜,双方未达成协议。2019年4月份至案发,经被告人 寇某、田某元预谋,由被告人寇某仿照金昌某新能源50兆瓦槽式聚光太阳能发  电项目的前期项目申报手续,伪造了甘肃金某节能技术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  印章、甘肃金某节能技术公司中标金昌西坡“100兆瓦项目”的发改委立项批复 文件等资料,被告人田某元联系贵州某航广东分公司为工程总承包方,并作为  授权委托人洽谈工程项目、负责项目管理。后被告人寇某、田某元以贵州某航  广东分公司的名义将虚假工程大肆分包,以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方式骗取  他人钱财。在工程施工期间,甘肃省金昌市自然资源局金川分局、金昌市金川  区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金川区林草局)多次责令停工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  通知书,被告人寇某、田某元仍将虚假的项目继续对外分包,以边施工边办手  续等借口搪塞、欺骗工程承包人继续施工,致使金川区西坡前滩1671.02亩草地 被严重毁坏。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1)甘0302刑初 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寇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 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 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二、被 告人田某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 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2023)甘03刑终4号刑事附带民事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害人罗某林、王某岩等人是基于项目工程分包合同 才向寇某支付保证金或借款,根据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案涉款项系被告人寇某诈骗所得。在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寇某的  供述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田某元主观上明知涉  案“100兆瓦项目”系虚假项目。被告人田某元在明知项目虚假的情况下仍伙同 被告人寇某编造事实向他人分包工程,在相关执法部门制止其施工后,以边建  边办理手续为由授意他人继续施工,可以认定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  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伪造其他单位印章的方式虚构工程项目,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程中,引诱投资人垫资施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主 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342条

一审: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刑初157号刑事附带民 事判决(2022年10月31日)

二审: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3刑终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