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3-1-131-002]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某等人骗购外汇案——进口贸易中虚构支付外汇理由申购外汇属于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
关键词:刑事 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 其他方法 虚构事实
基本案情
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28日 ,经营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路某某号某某室,主营货物进出口等业务 ,被告人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某某担任进口业务负责人。2019年至 2021年期间,王某、吴某某因某某公司经营需要外汇,经人介绍取得他人不需 付汇的进口贸易单据,将某某公司虚构为进口货物消费单位向海关清关并取得 报关单,使用上述报关单向银行申购外汇,套取美元83万余元后向境外公司账 户付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沪0106刑初1523号 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骗购外汇罪,判处罚金 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 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吴某某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 年。四、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 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付汇的进口贸易骗 购外汇,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 某作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了上述骗购外汇行为 ,数额较大,构成骗购外汇罪。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在代理进口报关过程中,取 得他人不需要付汇的进口贸易单据后,将某某公司虚构为进口货物消费单位向 海关清关并取得报关单,使用上述报关单向银行申购外汇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关于骗购外汇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 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已列明的两种行为方式,即“使 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 单据”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 证和单据”,实质内涵是行为人申购外汇的交易单证无效,申购外汇的理由虚 假。对于该款的兜底项“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认定,应当与所列明的两项 规定的实质内涵具有相同的特质。将本单位虚构为进口货物消费单位,虽然确 实存在真实进口货物,但因消费单位虚假,其所获得的交易单证是无效的;在 无需支付外汇的进口贸易中申购外汇,其申购理由虚假。对上述情形,可以认 定为“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
关联索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 犯罪的决定》第1条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刑初1523号刑事判决 (2023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