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2-1-072-011]王某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将有毒、有害食品作为赠品与其他食品捆绑销售的行为定性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2-1-072-011]王某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将有毒、有害食品作为赠品与其他食品捆绑销售的行为定性 

关键词:刑事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赠品 销售数额

基本案情

自2018年7月起,被告人王某代理“初礼”(firstgift)系列产品予以销 售,其中包括果冻、蛋卷、植物肽果蔬压片糖果(分“早糖”和“晚糖”)等 。王某发展被告人刘某翀、杨某等人为代理商。王某、刘某翀、杨某等人明知 “早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采取销售两盒果冻赠送一盒“早糖”的模式 进行销售,销售及消费者购买除早糖外其他系列减肥产品均依托于“早糖”的 功效。经检验,植物肽果蔬压片糖果(“早糖”)含有西药“西布曲明”成分 ,系《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王某销售果冻搭配“早糖”金额122 660元,非法获利58 539元;刘某翀销售果冻搭配“早糖”金 额116 921元,非法获利7 220元;杨某销售果冻搭配“早糖”金额110 361元,非法获利8 240元。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以(2021)鲁 019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 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翀犯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杨某犯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  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6日以(2022)鲁01刑终5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翀、杨某等人在明知“早糖”中含 有有毒、有害成分,且减肥功效依托于“早糖”的情况下,以销售减肥产品的名义,采取销售果冻赠“早糖”或销售“晚糖”赠“早糖”等模式对外进行捆 绑销售,将具备减肥功效的“早糖”作为无定价的赠品裹附于合法产品的“外 衣”之下,掩盖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牟取不当利益的实质,意图以此规避法 律责任追究。王某、刘某翀、杨某主观上具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故意,客 观上实施了销售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在案证据 ,王某、刘某翀、杨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金额均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 十万元,但销售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其他严重情节”。王某、刘某 翀退缴涉案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赠品属于销售者为达成交易的促销或鼓励条件。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 摊到付费商品中,消费者为赠品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此商品交易中赠与赠品行 为应当视为销售。赠品与正常商品捆绑销售,以赠品之名行销售之实的,不可 将正常商品与赠品销售数额再作区分,而应以捆绑销售的整体数额认定犯罪数 额,正常商品的价值属于犯罪付出的成本,无需扣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刑初 141号刑事判决(2022年9月30日)

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刑终553号刑事裁定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