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18-1-286-001]尉某平、贾某珍开设赌场宣告无罪案——无证经营棋牌室,仅收取服务费而未抽头渔利行为的定性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18-1-286-001]尉某平、贾某珍开设赌场宣告无罪案——无证经营棋牌室,仅收取服务费而未抽头渔利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开设赌场罪 无罪 娱乐活动 服务费 抽头渔利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1日至6月14日之间,被告人尉某平在其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长  安区某小区底商的租住处,私自开设棋牌室,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娱  乐活动,并向每位参与者收取50元的台费。此外,尉某平以每天200元的报酬雇 佣被告人贾某珍为棋牌室工作人员,负责为参与娱乐活动人员提供支付结算及  饮水、卫生清扫等服务。自开业至案发,尉某平累计非法获利32250元,贾某珍 获利10000元。被告人尉某平、贾某珍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尉某平、贾某珍犯开设赌场罪,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15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长  安区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2023年12月22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  院作出(2023)冀0102刑初466号刑事裁定,准许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撤 回起诉。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仅收取每人50元(6小时)台费,并无其 他“抽头渔利”行为,其收取费用的标准并不高于本地区同类型棋牌室收费标  准,缺乏“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提供娱乐活  动。被告人虽然提供了“筹码”兑换服务,但提供该服务仅为了便于参与者的  结算。打牌结束后,被告人会按照筹码数量退还所对应的钱款,并无其他抽成  行为。另外,参与打牌人证实,各参与者输赢数额多在几百元左右,最高数额  在2000元以下。鉴此,不宜认定被告人存在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的行为。检察  机关申请撤回起诉,依法予以准许。

裁判要旨

对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严格把握赌博犯罪与群 众文娱活动的界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 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 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鉴此,对于无证经营棋牌室,仅收取正常 服务费、未抽头渔利的行为,不应以赌博犯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

一审: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冀0102刑初466号刑事裁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