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3-1-404-016]杨某受贿案——国有媒体的记者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国有媒体 记者 犯罪主体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系国有事业单位某商报社聘用的记者。2021年12月17日,杨某 在调查、采访西吉县某房地产项目涉诉问题的过程中,利用请托人韩某通过舆 论扩大西吉县某房地产项目涉诉案件社会影响的心理,索取韩某现金70万元。
2022年3月30日,杨某在某商报发布题为《宁夏西吉一房企疑遭“套路贷”,举 报人也成“犯罪嫌疑人”》的文章。因韩某认为该报道未达到其炒作的预期效 果,2022年6月30日,韩某要求杨某退还50万元,遭到杨某拒绝。经查,杨某将 收受的7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花费。另查明,2022年7月3日,杨某以借款的名义 返还韩某10万元,2023年3月15日,杨某家属代杨某退还违法所得款60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3)宁0422刑初 1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没收被告人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六十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某商报社聘用的记者,代表报社对西吉县某房地产项目涉诉案件进行调查采访,履行社会舆论监督 职能,行使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监督权力,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人 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杨某在采访调查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 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国有事业单位媒体记者,通过采访报道等途径对公共事务行使舆论监督权 ,应当认定为从事公务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 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受贿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23)宁04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 (2023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