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18-1-266-001]张某伟、陈某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利用AI技术自动合成虚假视频并传播行为的定性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18-1-266-001]张某伟、陈某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利用AI技术自动合成虚假视频并传播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AI技术 虚假视频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被告人张某伟、陈某宇在山东省滕州市合伙成立某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张某伟负责公司整体运行,陈某宇负责公司技术开发。2023年5月以 来,陈某宇在网上购买多个某网络平台账号供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王某滕、徐某  等人(均另案处理)使用,上述人员随意选取网络热点,复制热点新闻的标题  、关键词并输入到某软件中由AI自动生成文案,后将该文案放入某创作软件中  自动生成AI视频,并将合成的视频、图文集1万余条发布至某网络平台上供人浏 览。其中,虚假造谣视频20余条,涉及浙江、湖南、上海、四川、贵州、河北  多地,累计阅读观看量超过167万次。其中,《浙江工业园现场大火浓烟滚滚,目击者称有爆炸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此相关职能部门在多个平台进 行辟谣。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2023)浙0604刑初735号刑事判决,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伟、陈某宇 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  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伟、陈某宇利用AI技术编造虚假的险情、 灾情、警情,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 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张某伟、陈某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 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 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利用AI技术自动合成灾情、险情等虚假视频,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严重 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2.对于是否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应当结合虚假信息的发布 数量、点击转发量、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及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

一审: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3)浙0604刑初735号刑事判决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