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6-1-055-009]卓某某危险驾驶案——无证驾驶摩托车后逃避检查的缓刑适用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无证驾驶 摩托车 逃避检查 缓刑 从旧兼 从轻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卓某某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饮酒后驾 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某路段时发现民警查车,为逃 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卓某某血液酒精含量 为171.9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2023)粤0118刑初 140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卓某某提出上诉,请求改判缓刑。广东省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3)粤01刑终1544号刑事判决:一、 维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8刑初1403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8刑初1403号刑事判决的量刑 部分;三、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 危险驾驶罪。一审法院根据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 卓某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和“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两项从重 处罚情节,判处其实刑并无不当。但在二审审理期间,相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卓某某系无证驾驶摩托车,而非汽车,摩托车在质量、速度上与汽车存在明显差异,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通常小于醉酒驾驶汽车;其短暂的弃车逃跑也 不能被评价为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法。根据202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 下简称《意见》),卓某某不具有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再考虑到卓某某已 经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记录,故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卓某某的犯 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 。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裁判要旨
根据《意见》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不再属于从重 处理情形;采取非暴力手段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虽属于从重处理情形,但不属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审判时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 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0条、第14条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8刑初1403号刑事判决 (2023年10月23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刑终1544号刑事判决 (2023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