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16-1-440-001殷某某放纵走私、受贿案——放纵走私并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
关键词:刑事 放纵走私罪 受贿罪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殷某某于1998年4月至8月期间,利用其担任上海吴凇海关出口科负责 审单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李某给予的贿金共计人民币70000元。殷某 某为了为李某谋取利益,在明知李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来料加工贸易方 式搞假出口进行走私,仍对李某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所列明的来料加工化 工产品不予抽查,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其本人的工号章,在登记手册上加 盖“沪关保验讫”章,全部予以空审通过。殷某某为李某等人空审登记手册18本 41票,致使李某、张某某等人利用假出口走私化工原料三千余吨,偷逃关税、增 值税合计人民币1200万余元。2000年7月当殷某某单位找其谈话时,殷某某即交 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所收全部赃款。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3日作出(2001)黄浦刑初字第33号刑 事判决:被告人殷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违法所得予 以没收。宣判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于2001年6月18日作出(2001)沪二中刑终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一、维持上 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1)黄浦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违法所得予 以没收;撤销第一项,即被告人殷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 刑三年。二、被告人殷某某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殷某某于1998年4月至8月间,放纵 李某、张某某等人走私,造成1200万余元税收损失、收受李某贿赂的人民币7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在本案中,被告人殷某某既有放纵走私 的故意,又有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客观上,有利用职权对报关单空审放纵走私的 行为,又有从走私分子处获得贿赂款的行为。其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两个行为,同 时侵害了国家海关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构成两个罪名 ,即前者构成放纵走私罪,后者构成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
放纵走私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放纵走私罪、受贿罪的,应当依法实行数 罪并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1条、第385条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1)黄浦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 (2001年2月13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刑终字第191号刑事判决 (2001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