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6-1-356-011]马某某贩卖毒品案——贩毒人员委托他人代收邮寄毒品的,构成犯罪既遂
关键词:刑事 贩卖毒品罪 代收邮寄毒品 犯罪既遂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从一个QQ好友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50余克。2019年 12月11日,马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马某(已判刑),约定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将其 中20克卖给马某用于贩卖。当日16时许,马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某镇收取 甲基苯丙胺时被当场抓获,扣押白色晶体共计52.5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 成分,含量为76.8%。
被告人马某某与一个QQ好友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约定价格为每克300元,马某某向“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0010元,后对方通过快递将藏有甲基 苯丙胺的包裹邮寄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某某社区。2020年7月17日17时许,马 某某雇用司机孙某某到该社区菜鸟驿站,替马某某收取快递包裹并送至京台高 速某服务区,马某某在该服务区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扣押到白色晶体共计596.8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9.4%至71.2%不等。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鲁14刑初7号刑 事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鲁刑终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贩卖而购买大量毒品,其行为构成贩 卖毒品罪。马某某与毒品上家商定毒品交易价格并支付部分毒资,且上家已经 将毒品邮寄交付,其与上家的毒品交易已然完成,马某某本人虽然没有收到毒品,但其雇用的人员已经收取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构成贩卖毒品的既遂,至 于马某某本人是否收到毒品,均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 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即使购得的毒品没有卖出 ,也应计入贩卖数量,而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2.贩毒人员中的卖家将毒品交付给快递、物流,买家收取包裹是安排他人 进行的,买卖双方都属于既遂。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2款
一审: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4刑初7号刑事判决(2021年 5月17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刑终320号刑事裁定(2021年9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