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6-1-356-005]黄某荣贩卖毒品案——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加价进行贩卖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键词:刑事 贩卖毒品罪 代购毒品 赚取差价 销售毒品 加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荣身患尿毒症,于2018年在医院看病期间,从他人处得知帮别 人带毒品可以赚取差价,产生贩卖毒品赚取差价的想法。同年7月初,吕某电话 联系黄某荣,向黄某荣购买价值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俗称“麻古”)。7月7日,吕某再次电话联系黄某荣向其购买价值200元的甲 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黄某荣接到吕某的电话后,先后两次将从他人处 购买的毒品转卖给吕某,且每次均赚取了40元的差价。黄某荣于2020年8月26日 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赣0681刑初181号刑事 判决:被告人黄某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 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黄某荣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 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黄 某荣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代购毒品行为,可能涉及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等罪 名。如果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应以相 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代购者主观上为了获取好处,客观上为托购者代 购毒品,并从中加价牟利,无论加价数额多少,均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在代购毒品并加价从中牟利的案件中,被告人不仅帮助托购者购买毒品,还帮助 毒贩销售毒品,加剧了毒品向社会的扩散与流转,促成了吸毒者与贩毒者的成 功交易,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罚可罚性,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第347条第1款、第4款、第7款
一审: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1)赣068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2021年 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