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6-03-1-404-003]刘某林、刘某清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超出自身职权和影响力范围,虚假承诺并索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6-03-1-404-003]刘某林、刘某清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超出自身职权和影响力范围,虚假承诺并索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 刑事 受贿罪 诈骗罪 利用职务便利 虚假承诺 索取财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林系重庆市某区公安局民警。2022年6月12日,刘某林被
抽调至某诈骗案专案组,参与抓捕工作。刘某林在外欠债多、经济压力
大,其在获知专案组即将对某诈骗团伙实施收网抓捕后,产生了利用参
与专案组办案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想法,并将该想法电话告知被告人刘
某清(系某公司职员)。刘某清表示同意。6月14日,刘某林与刘某清商
议,决定以“给看守所打招呼照顾嫌疑人”、“找关系说情获取法院从
轻判决”、“监狱服刑期间找人照顾”等理由向诈骗团伙犯罪嫌疑人的
家属索要财物。

6月16日,刘某林伙同刘某清分别与诈骗团伙犯罪嫌疑人杨某、尚某
的姐姐郝某琛、妹妹尚某甲取得联系,透露杨某、尚某的涉案情况及关
押场所,并邀约见面详谈。在分别与郝某琛、尚某甲面谈期间,刘某林
出示警官证以证明身份,在明知自己并无相应职权及相关人脉资源的情
况下,虚假承诺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杨某、尚某在看守所受到照顾、在法
院审理时获得轻判、在监狱服刑时获得减刑和优待等,并表示需要收取
人民币300万元。尚某甲、郝某琛均以需要考虑为由结束会面。之后,刘
某林、刘某清又多次发短信、打电话与尚某甲、郝某琛联系。尚某甲、
郝某琛因对刘某林职权影响力心存疑虑而未交付财物。同年7月8日,刘
某林、刘某清分别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抓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林、刘某清犯诈骗罪提起
公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2)渝0154刑
初405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
十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渝02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办理相关事项超出自身职权
和影响力范围,其并无能力办成,仍虚假承诺可以办成并索取财物的
,应当如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实践中,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办理相关事项超出自身职权
和影响力范围,其并无能力办成,仍向他人虚假承诺可以办成并索取财
物的,其在行为外观上虽然具有“虚构事实,意图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
识”的特征,但如果行为人的职务身份与其虚假承诺事项之间具有一般
公众认知的关联性,相对方正是基于这一认知而相信行为人或与之接洽
,行为人对此明知并加以利用的,双方之间在本质上成立权钱交易关系
,对行为人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林系公安民警,被抽调至专案组参与抓捕工作
后,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家属,承诺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看守所照顾、
求取轻判、减刑等不正当利益,并以此为由索取财物;虽然刘某林的承
诺事项超出其自身职权和影响力范围,其并无能力办成,属于虚假承诺
,但是其警察身份与承诺事项之间具有一般公众认知的关联性,犯罪嫌
疑人家属正是基于该认知而与刘某林接触;刘某林对此心知肚明,其出
示警官证、透露在办案件信息,正是为了强化相对方的这一认知并进而
索取财物,双方在本质上成立权钱交易关系,故对刘某林应以受贿罪定
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清与刘某林共谋后,积极联系犯罪嫌疑人家属、出
面商谈交易条件,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家属因内心存有
疑虑而未向刘某林、刘某清交付钱款,刘某林、刘某清属于受贿罪未遂
。综上,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依法认定
为受贿罪,定性准确。

裁判要旨

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办理相关事项超出自身职权和影响力
范围,其并无能力办成,仍向他人虚假承诺可以办成并索取财物的,如
果行为人的职务身份与其虚假承诺事项之间具有一般公众认知的关联性
,相对方正是基于这一认知而相信行为人或与之接洽,行为人对此明知
并加以利用的,双方之间在本质上成立权钱交易关系,对行为人应当以
受贿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385条第1款
一审: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54刑初405号刑事判决
(2023年12月29日)
二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2刑终34号刑事裁定